三、“求全法”是定性调查的最高境界
“求全法”就是针对一个研究对象所进行的完全、彻底的定性调查,而且只有一个对象。即使我们真的研究了多个个案,然后进行比较,也仍然需要首先完全、彻底地研究一个一个独立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求全法”才是真正的“个案法”,只不过为了避免混淆,笔者使用前一个指称而不用后一个。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求全法”才是理想状态的定性调查。
(一)研究对象的独特性
在根本理念上,以问卷调查为代表的“科学主义”路线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客观真实”、“共性”与“规律”,由此发展出以测量和统计为基础的一整套定量调查方法。可是后现代主义思潮却质疑这一切,强调“建构”、“差异”与“主体性”,由此他们正在建设从参与观察到深入访谈的一系列定性调查方法。
“求全法”之所以只研究一个对象,绝不是出于省时省力的考虑,而是它从根本上反对那种把各种现象人为地归类之后进行的所谓“对比”或者“汇总”。也就是说,“求全法”坚定不移地承认而且追求现象(事物)的独特性,认为所谓研究其实就是理解这种独特性。因此,它不是不考虑样本量、可比性、代表性、普适性这样的问题,而是根本反对进行这样的考虑。
在“求全法”的理念中,个案就是它自己,是独一无二的自己。因此,它才符合“个案”这个词语的真正含义——“个别之案”。[8]
相较而言,“求同法”与“求异法”虽然也是以深入访谈为主要手段,但是它们仍然不得不去考虑定量研究的那些基本原则,因此在“定性”的程度上,它们远不及“求全法”那样纯粹。
(二)研究对象的整体性
以问卷调查为代表的“科学主义”路线,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技术,都不得不首先把一个完整的研究对象“碎尸万段”,然后再去测量、比较、汇总那些调查者自己从中挑选出来的“碎块”。可是定性研究却强调,我们的一切研究对象其实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唯有处在这样一个整体存在之中,它才会呈现为目前的样子。如果非要把其中的一些部分拿出来测量,那么不但这个部分会面目全非,而且原来的整体也就不再是整体了。这就像把心脏从人体中切割出来一样,心脏就不再是心脏,人也不再是人了。(https://www.xing528.com)
“求全法”的灵魂就是在某个时空情境中,全方位地、尽可能多地了解某个现象(事物)的全部方面,然后在各种关系中去理解这个整体,而不是任何一个局部。也就是要把对象放到其整体存在状态之中去把握。因此,它没有任何假设或者主题,只有一个研究方向;它不受任何先验的概念或者定义的限定,全靠从调查中来发掘;它没有任何框框,鼓励被访者海阔天空地胡扯乱拉、自由发挥。以研究“人”为例,其他调查方法都是研究这个人(或者多个人)的一件“事”,而“求全法”却是研究这个“人”。[9]因此,从保存研究对象的整体存在的意义上来说,“求全法”比“求同法”和“求异法”都要高出一个档次,是真正的定性调查。
(三)研究对象的历史性
从定量调查到“求同法”,再到“求异法”,其实都只是调查研究对象在某个时空点上的情况。即使使用生命周期调查法与时间序列统计技术,也仍然是时空点的数量的累加,无法贯穿一个连续的过程。
“求全法”在其必须调查“整体存在”的规范中,渗透了调查历史发展这一要求。它必须是立体的调查,不但要了解研究对象此时此刻的所有方面,而且要了解其发展过程的所有方面以及历时态的所有变化。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求全法”的“定性程度”是最高的。
(四)研究对象的情境性
定量调查法不得不把研究对象与其所处的环境相对隔绝,否则就无法实现“回答的纯粹化”,也无法进行“调查场景的统一”。虽然“求同法”和“求异法”并不讲求这些方面,但是由于它们都不得不讲求样本的数量,因此很难兼顾到环境的调查。
“求全法”的“面面俱到”的规范包含着这样的要求,即必须调查研究对象所处的环境,既包括空间上的情境与相关事物,也包括历史中的外界作用,还包括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
综上所述,唯有“求全法”才能够做到“情境中的理解”这一定性调查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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