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住区”:中国的抽样基本单位
(一)抽样基本单位何其重要
任何一项社会调查,调查对象最终都会落实到单个的个人,但是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在一定的社会设置中。这些社会设置是个人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也是我们进行抽样的基本单位。因此,选择什么样的基本单位来进行抽样,就成为一项社会调查成功与否的前提条件。
“社区”是西方社会调查基本的抽样单位(L.Kish,1965;Czaja and Blair,2005)。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一直是以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作为抽样单位的。西方的“社区”与我国的“居委会”到底是什么关系,在学界还存在争论(何海兵,2003)。在“抽样单位”的意义上两者之间的区别何在,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当前我国政府在“居委会”层次上大力倡导“社区”建设,“社区”大有取代“居委会”之势,这令两者的关系更是扑朔迷离。[15]
总之,“居委会”或者“社区”是在中国情境中不可回避的一个抽样单位。但是从笔者的操作实践来看,以“居住区”这一概念来指称这个抽样单位更为贴切。
当前美国有一种“卫星定位抽样”法,它的学术基础类其实还是传统的“地理方格抽样法”,就是对调查地点的地图做网格分割,随机抽取其中的一些网格,在网格中再抽取被访者。所不同的是,“卫星定位抽样”采用卫星定位系统对调查区域进行网格划分、随机抽取,而不是人工操作(Jefferson Fox et al.,2003;Steinberg et al.,2005)。这种方法被国内外的一些初学者视为“最先进”的随机抽样方法,殊不知它其实是“最无奈的选择”。因为美国几乎没有任何一种居住者登记制度,也没有任何足以涵盖全体居住者的社会组织,因此也就不可能拥有中国这样的以居委会为基础的“天然的”人口抽样框。
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在中国行不通的可能性非常大。(www.xing528.com)
首先,除了大都市的中心区,多数美国人都是分散居住的,因此“卫星定位抽样”的最终抽取单位是house,也就是一个独立的住房(中国人普遍称之为“别墅”),一个house里面通常只有一个家庭。但是,在中国的城市里,绝大多数人是集中居住在同一个建筑物之内。在卫星定位的网格中,所谓的house往往是一个居民楼,其中居住着上百个家庭,而且每个居民楼的住户总数相差极大。可是卫星图像却无法显示在这样的居民楼里究竟有多少个家庭,因此使用这种抽样方法抽取的“house”的家庭规模与人口规模是非常不一致的,是不能够作为最终的抽样单位的。
其次,城市人口密度分布不均匀的特性是“卫星定位抽样”始终面临的难题。
最后,“卫星定位抽样”获得的网格不具备“社区”的性质,它可能跨越或者包含多个社区,因此调查操作的时候就不得不对多个社区的管理者进行公关,并搜集多个社区的基本情况和资料。这不仅加大了调查的难度,也增加了调查的成本。尤其是,这样做等于把人口分解为单独存在的个体,使他们脱离了所处的生活环境,把“社会人”退化为“生物人”。
(三)“居住区”的提出
所谓的“居住区”来自笔者三次调查的实践,意思就是把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的全体居住者的名单与它所管辖的地理范围结合起来考虑。
换而言之,“居住区”抽样原则其实就是追求抽样框更充分的“完整性”,就在尽量完整的居住者总名单的基础上再加上该抽样单位的精确地理范围,这样就把中国独有的居住者登记制度的优点与卫星定位的“地理位置抽样法”的优点结合了起来,而且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是寻求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抽样单位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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