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描述调查:不可能“发现”未知现象
尽管是描述调查,但是它的唯一功能,其实仅仅是“查明”而不可能是“发现”。因为我们只能统计出那些我们已知的情况究竟有多少,无论是绝对数、百分比,还是分布状况;那些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可能设计到问卷中去,又怎么可能去“发现”?或者说,我们只能调查那些我们能够给出明确定义的现象的状况。
这是由问卷调查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已经知道了什么,才能去问人家什么;反过来,我不问什么,人家就不可能回答什么。那么,我怎么可能从被访者的回答中发现哪怕是一个原来我不知道的新现象呢?我所能够做到的,仅仅是查明已知现象的情况而已。
例如,“中国农民中已经有20%的人进城打工了”这样的结果之所以能够被调查和统计出来,就是因为调查者已经知道农民中有人进城打工,只是不知道有多少而已。如果调查者连什么人进城打工了都不知道,那么我们又怎么知道应该去调查农民呢?同样,如果我们仅仅去调查农民,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发现那些从小城市到大城市来打工的市民究竟有多少。这恰恰说明,我们能够做到的仅仅是查明那些自己已经知道的情况。(www.xing528.com)
说到底,即使进行数量调查,只是计算一下有多少人在做什么事情,我们也必须事先知道那个“事情”在实际生活中的定义是什么,否则,被访者就会连我们究竟在问什么问题都听不懂。例如,如果我们要调查发生过“一夜情”的人数,那么我们至少需要知道,在实践中,这种活动究竟包不包括金钱交易。如果我们连这也搞不清楚,那么我们又怎么知道在我们的调查结果里面,包没包括那些嫖娼卖淫的人呢?
所以,“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问卷调查不但不能发现任何未知的现象,也无法查明我们不够了解的现象的进一步情况。
那么,为了得到一个明确的定义所进行的调查是不是“发现”呢?例如,究竟什么叫做“一夜情”不是也可以使用问卷调查来确定吗?这样做是可以的,但是仍然不得不遵守“只能查明已知情况”这一定律。我们自己首先必须提出“元假设”(潘绥铭等,2008)——哪些现象可能被人们认为属于“一夜情”,然后才能去问。因此,我们的调查结果只能查明我们的哪些假设在多大程度上被调查对象认同,却无法获知还有什么我们原来不知道的情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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