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一个现象就是提出一个“元假设”
(一)现象需要定义
社会调查的教科书都会告诉我们:无论什么类型的问卷,在设计的时候都必须对自己所要调查的现象进行定义。这至少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现象本身进行定义。
例如,笔者的性调查首先需要定义什么现象属于“性”这个范畴。笔者的定义并不表现为问卷中的某个具体的提问,而是体现在所有提问汇合而成的总体中。也就是说,笔者认为我们所询问的那些现象都是属于“性”的。
此外,问卷中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表现出笔者对于“性”的定义的不同层次。例如,笔者之所以要分别地询问“异性全身按摩”、“接受三陪服务”、“网上看黄”等情况,不仅仅是因为笔者需要了解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更是因为笔者认为它们属于“性行为”的不同层次,所以不可以混同起来调查。反之,笔者没有调查比接吻更加轻微的人际接触(例如勾肩搭背等),这就表明笔者至少在这个问卷里认为,接吻才是“性”的最初层次。
另一方面,确定该现象的时空范围。
在笔者的问卷里,大多数提问都有一个很啰唆的前提:“在××个月之内”或者“只有××情况下的才算”。这就是对于该现象的时空的限定。社会调查的教科书也告诉我们,这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很容易把仅仅存在于一定时空之内的现象误以为是永恒的与普适的。
教科书已经告诉我们,无论这些定义是否合适,是否直接写出,在一个问卷里都是必不可少的,至少问卷设计者自己要非常清楚。但是一般教科书很少论述的却是如下的问题。
(二)定义就是“元假设”
这样说,有认识论上的依据。
我们必须时时刻刻牢记:人类的一切现象都是光谱式的存在,没有任何固有的边界或者分层,因此也就不可能具有任何天然存在的定义。我们的问卷调查其实就是试图去量化地测量这个光谱式的存在,因此我们不得不使用一些我们自己发明出来的测量工具,那就是问卷中的各种“定义”。它们是先于调查结果而出现的,在我们把它们设置于问卷中的时候无法判定其正确程度,因此它们都仅仅是一种假设,一种对我们所要调查的现象的预先的界定。
元假设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
第一个方面是“对于真实性的元假设”,就是我们认为光谱式存在的该现象中应该存在我们所设置的这种界定,我们只是不知道它的分布状况而已。例如,如果我们调查“同性恋者”而且不得不把它定义为“只跟同性的人做爱的人”,那么就等于我们认为人类中不仅应该存在这样的“同性恋者”,而且“同性恋者”就应该仅仅是这样。
第二个方面是“对于适用性的元假设”,就是认为我们所设置的各种“定义”(测量工具)足以对我们所调查的光谱式存在的该现象进行足够精确的测量。例如,我们既然设置了“同性恋者”的定义,那么就是说,使用“只跟同性的人做爱的人”这个定义进行测量的结果(无论是绝对数、百分比,还是分布状况)都是准确的。(www.xing528.com)
元假设的上述两个方面,在问卷设计的实践中往往可以合二为一进行考虑。可是问题的关键是,光谱式存在的该现象究竟是不是我们所描绘的这样呢?我们的测量工具究竟是不是足够合适呢?这些都不可能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知道,因此,我们的任何定义就都只能是假设,是猜想,是先入为主。只不过由于定义是问卷之根,所以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元假设”。可惜,目前的文献对于问卷中所体现出来的这样的“元假设”进行论述的尚且不多,对其进行检验的研究成果就更少。其实我们是可以做到的。例如,如果某个调查发现“同性恋者”的比例过于超出人们的日常经验,那么除了其他因素之外,我们就完全可以怀疑它对“同性恋”这个定义的元假设(包括针对真实性的与适用性的)可能出现了偏差。
总而言之,即使是最简单的普通问卷调查,其实也是建立在“元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只不过指的是对于所要调查的现象进行的定义,而不是考虑问卷之内的各个提问之间的关系。
(三)一个提问就是一个元假设
笔者经常使用这样的提问方式:“您有过……情况吗?”这其实就是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无论被访者是什么样的人,都必定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可是,许多情况对于有些人来说根本就毫无可能。结果,这样提问就有可能冒犯了被访者的情感甚至是自尊心。如果我们问一个云南山沟里的农民:“您去过北京吗?”他的心里会是什么感觉呢?
反过来,我们在设计备选答案的时候,都知道必须涵盖一切可能性。可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涵盖”一切的把握究竟有多大呢?尤其是“观念调查”与“原因调查”,几乎没有涵盖的可能性。这就是我们反对进行这两种调查的主要原因。
这不仅仅是“提问的设计没有考虑调查对象”的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而是由于我们还缺乏“元假设”这个清晰的概念与意识。
(四)每一个字都是元假设
由于在问卷中我们的任何一个“定义”都必须用文字表达出来,所以我们写在问卷里的每一个字,实际上都是一个元假设。整个问卷就是由不同层次的许多个元假设构建出来的。
还举上面的例子。在人们的日常语言中,“同性恋者”往往被简称为“同性恋”,没有那个“者”字。实际上,两者的区别非常大。“同性恋”既可以指称某种性行为,也可以指称某种性关系,还可以指称某类人,但是“同性恋者”却只能指称某类人。因此,在调查这种现象的时候,我们在问卷中究竟是写“同性恋”还是“同性恋者”,就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会带来非常不同的调查结果。例如,在笔者的三次调查中,有过某种“同性恋行为”的人,要远多于自认为是“同性恋者”的人。
在社会学界最常见的例子,就是收入调查中所遇到的种种麻烦。仅仅“收入”这两个字,我们往往得使用数百个字来解释它的定义,尤其是它的外延。即便如此,同仁们还是经常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双方之所以会争论得面红耳赤,其实是因为对于“收入”的定义不同,可是制定出一个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定义,又是难于上青天的事情。
不仅名词如此,动词也是如此。例如,“工作”究竟说的是一种什么状况呢?老师们在寒暑假期间,究竟算不算还在该学校里“工作”呢?
笔者在社会学方法课的教学实践中,经常采用这样的方法来培养学生对于“元假设”的充分意识:请解释清楚你在问卷中写下的每一个字,甚至包括标点符号。这样做是为了培养一种思维方式:且不论被访者能不能明白、是不是适用,我们自己首先要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希望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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