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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分割与裁判分割:法律上的多样化与灵活性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都承认了裁判分割方式。关于分割的方式,通常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等各种方式。从国外物权法发展的趋势来看,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出现了多样化和灵活性的趋势。只有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有人才能请求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就分割所作出的裁判生效以后,将导致物权的变动。

协议分割与裁判分割:法律上的多样化与灵活性

五、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

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100]据此可以将共有财产的分割分为协议分割(由当事人协商分割)与裁判分割(由法院决定共有物的分割)两类。[101]

(一)协议分割

所谓协议分割,是指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事由、分割请求权、分割方式等达成协议,从而依据协议进行的分割。协议分割就是指将分割的事务交给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既可以决定是否分割,也可以决定分割的方法。[102]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分割协议订立之后在尚未分割之前,如果某共有人将其应有份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拘束力。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究竟是指全体协商一致还是多数决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全体协商一致才能确定分割方式。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本身就是允许其离开共有关系,此时,不能以2/3以上多数人同意来决定,否则就违反了立法目的。如果共有人没有参与协商或者某一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共有物的协议均不发生法律效力。[10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协议分割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104]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割共有财产属于处分行为,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只要有2/3以上按份所有人同意即可。笔者认为,所谓协议分割,实际上就是由各个共有人就分割的事务达成协议。尽管多数决的规则,应当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否则就会损害表示异议的共有人的利益,但由于分割的方式本身是一种利用共有物的方式,与共有物是否可以分割是有区别的,因而没有必要每个人都同意。更何况,既然对共有财产的重大修缮、处分都可以由多数人决定,则按举重明轻的规则,有关分割方式的决定也可以实行多数决。

(二)裁判分割(www.xing528.com)

所谓裁判分割,就是指在共有人不能就共有物分割的方法达成协议的时候,共有人可以诉请法院分割。[105]如果共有人不能就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分割事由或采用何种分割方式达成协议时,应允许共有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决定是否可以分割或如何进行分割。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都承认了裁判分割方式。[106]在实践中,强行实行实物分割可能会破坏标的物的整体价值,甚至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所以,在不能就分割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就分割方式请求法院判决。

裁判分割首先要以共有人提出分割的请求为前提,法院不能主动发动裁判分割的程序。通常,请求裁判分割,必须要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共有人提出。因为分割本身是一种处分行为,会发生物权的变动,所以,必须要由某一共有人起诉,并针对其他不同意分割的共有人提起诉讼。即使共有人中有人不反对分割,但不愿意起诉,也应当参加诉讼。[107]共有人既可以针对是否允许分割提起诉讼,也可以针对分割请求权或分割的方式提起诉讼。例如,就是否允许分割而言,共有人就是否存在“重大事由”存在争议,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如果当事人订立了禁止分割的协议,但关于该协议的内容和期限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共有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关于分割的方式,通常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等各种方式。从国外物权法发展的趋势来看,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出现了多样化和灵活性的趋势。[108]所以,在决定分割方式的时候,法院可以采取各种分割方式中的一种,也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方式。例如,在决定进行实物分割的时候,可以将实物留给某一个或某几个共有人,而对其他人折价补偿。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此处所说的随时请求分割,是指随时请求法院裁判分割,还是指首先对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的请求,在经过协商之后才能诉请法院裁判分割?笔者认为,所谓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首先应当经过协商程序。某一共有人如果要主张分割,必须要向其他共有人请求,并与其他共有人协商进行分割。只有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有人才能请求法院裁判分割。毕竟共有是共有人利用财产的形式,如果请求分割就会导致共有的解体。所以,为了尊重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和利益,还是应当由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大多数共有人不赞成分割,尤其是不赞成消灭共有关系,则法院应当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对于愿意分割的共有人采取补偿的方式,而对于不愿意分割的共有人还应当维持对物的共有。总之,法院不能轻易地准许分割,并导致共有关系的解体。在确定分割的方式时,法院也应当考虑大多数共有人的利益,而不能随意决定采取何种分割方式。如果大多数共有人愿意保有共有物,就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实物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总的来说,在分割方面,应当适当限制法院的裁判权力[109],因为法院毕竟是共有关系以外的人,它并不一定了解共有内部的关系。只有共有人才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应当尊重其意愿。

法院就分割所作出的裁判生效以后,将导致物权的变动。如果经过财产分割,使共有关系解体,将最终导致共有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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