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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的方式与公平补偿问题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人认为,如果共有物不能分割,则应该采取拍卖方式,否则难以准确地认定共有物的市价,作价补偿不一定合理。

分割共有物的方式与公平补偿问题

四、分割的方式

《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据此,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当通过协议来确定。通过协商确定分割的方式,符合各共有人的意志,有利于解决各种纠纷,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应当充分考虑对物的利用效率,发挥物的价值,以确定对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具体来说,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1.实物分割,就是指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以原物分配给各共有人,如分割蛋糕、布匹等。[96]《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所谓可以分割,是指对实物进行分割,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所谓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就是说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后,并不会减损其价值。(www.xing528.com)

2.变价分割。所谓变价分割,是指在共有财产不宜分割的情况下,采用变卖共有物的方法,将价金分配给各共有人。[97]《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如果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这就是说,一方面,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首先要进行实物分割。另一方面,如果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所谓难以分割,是指对共有财产事实上不能分割,例如,耕牛、拖拉机等共有财产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所谓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是指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经济上不合理。例如,甲乙二人共有红宝石一粒,虽能分割,但分割以后有损宝石的价值,可以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98]此外,如果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后,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变价分割应当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实现共有物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如果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此种情况通常适用于共有物性质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者原物分配有困难的情形。[99]此处所说的作价补偿,是指部分共有人获得共有财产,同时根据共有财产的市场价值对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补偿本身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只是因为分割方式不能够在共有人之间形成公平的利益分配而产生的。所以,作价补偿原则上不考虑过错的问题。作价补偿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不可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甲乙二人有耕牛一头,价值1 000元,甲愿获得该耕牛,则由甲取得耕牛所有权,并向乙支付500元的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各共有人不能就作价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法院能否决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某个共有人而由其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在理论上不无争议。有人认为,如果共有物不能分割,则应该采取拍卖方式,否则难以准确地认定共有物的市价,作价补偿不一定合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关键在于如何能准确地认定共有物的市价,如能通过有关评估机构确定共有物的市价,则采用由某个共有人获得共有物并由其作价补偿的方式,并无不妥。二是依据共有财产的性质,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准确的分割,并使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接受分配,而只能依其财产的性质进行简单分割,使某个共有人获得的共有物要大于其他共有人所获得的共有物,这样,获得共有物多的共有人,应当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甲乙二人共同拥有房屋二栋,但面积不同,甲乙二人各获得一栋房屋以后,如果甲获得较大的房屋则应对乙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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