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割请求权
共有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所谓分割请求权,是指某一共有人依据其意志请求其他所有人分割共有物,从而脱离共有关系的权利。[87]自罗马法以来,现代民法普遍承认按份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88]关于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请求权说。此种观点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一样都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分割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类型。[89]二是形成权说。此种观点认为,分割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其原因在于:分割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且为了贯彻分割自由原则,应允许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以后,就导致物权的变动。分割请求权是针对物的分割请求,而不是针对人的分割请求。[90]分割请求权,不是请求其他共有人同为分割行为的权利,而只是指某一或某几个共有人请求分割属于他自己的份额,其性质为形成权的一种,并非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91]
笔者认为,分割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是从共有权中产生的一种权利。分割请求权不是形成权,因为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只是请求其他所有人与其一起分割共有财产,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直接导致共有物的分割,而需要通过与其他共有人协商,或者通过裁判来确定。所以,共有人提出分割的请求并不必然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92]另一方面,共有人提出分割,只是请求分割自己的部分,但具体分得哪一部分,还是仅仅获得价金,并不能立刻确定。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请求权的行使依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有所区别:
第一,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93]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该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但从反对解释来看,既然法律规定,除了当事人约定不允许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外,共有人都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这就意味着,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共有人的权益,也可以促进物尽其用。因为共有协商成本较高,允许按份共有人自由请求分割符合效率原则。每个共有人随时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属于自己的份额,且无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当然,依据诚信原则,按份共有人也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而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即使按份共有人订立了禁止分割的约定之后,也并非绝对不能请求分割。因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也可能因为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分割共有财产。因此,《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如何理解重大理由?重大理由通常是指不分割共有物会严重损害共有人的利益。主要包括:一是共有出现重大亏损,如果不分割将使共有人蒙受损害。二是从管理和利用方面考虑,共有财产如果不分别管理可能会发生重大损害,必须通过分割而实行分别管理。三是如果因各方面的原因共有难以继续维持。出现这些情况,即使有不得分割的协议,共有人也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例如,尽管甲乙丙三人继承了祖传的房屋,但是,甲因为生重病无钱医治,需要分割共有财产。如果不允许其分割,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94]此种情况应当认为属于“重大理由”。笔者认为,《物权法》规定的重大理由,可以理解为情势变更原则在《物权法》中的运用。这就是说,按份共有人在订立禁止分割的协议之后,如果确实出现了重大理由,可以认为发生了情势变更,而不考虑该协议的限制,允许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按份共有是不同的。毕竟从性质上来看,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是否允许共同共有财产的自由分割,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是自由分割说,此种观点认为,即使是家庭或夫妻共有财产也应允许随时分割。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夫妻之间也会各自经营,我国现行立法也承认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各自所有,所以,应当允许他们就这些不同的财产进行分割。二是禁止分割说。此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财产不能任意分割,而只有在共同关系解体以后才能分割,以此来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如果是共有财产,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以整个共有财产对外负责。就夫妻共有财产而言,如果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夫妻之间只要没有离婚,则夫妻财产应是共有的。任何一方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或者欠下债务,都应以整个夫妻共有财产负责。因此,共同共有财产不得分割。三是折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即允许分割,但在对外债务承担方面,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财产已经分割的,则应当以共有各方分别的财产负责。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绝对禁止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也未必完全合理,因为绝对禁止分割不能够适应情况的变化,也不能妥善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家庭中,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多年,而且财产事实上分别使用,完全不允许双方分割财产,似乎也不妥当。但是,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实行自由分割,也与共同共有的性质不符,而且会造成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的不稳定。所以,妥当的办法是,不绝对禁止对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但是要严格限制请求分割的事由。我国《物权法》第99条采纳了此种做法,根据该条规定,不允许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除非是因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否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此,共同共有人只能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分割。例外的情况包括两种:第一,共有的基础丧失。所谓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赖以产生的特殊关系,如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等已经不存在。如果合伙解散、夫妻离婚,可以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共同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同关系是共同共有产生和消灭的基础。也就是说,有共同关系存在,才能产生共同共有;一旦共同关系消灭,共有财产也必须分割。第二,必须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谓重大理由,是指出现了可以分割的事由,如果不分割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要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前者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由原来的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或者夫妻已经分居,因而需要对一些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者是指某个或某几个家庭成员要与家庭分开,单独生活,家庭关系虽不解体,但共有财产要实行分割。由于《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比较原则,因而还需要由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具体界定。
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此处所说的“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并不是指一般的分割共有财产造成的损害,而特指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当事人签订了禁止分割的协议之后,因为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或者在共同共有中,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害。因为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因而可能会造成其他共有人的损害。[95]例如,三个人共同出资购买一条船,约定三年之内利用该船从事运输,任何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但是,一年之后,一方因为急需钱用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退出共有,导致该船无法继续用于运输,而给其他共有人造成了损害。此时,请求分割的一方,应当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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