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
(一)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
共有财产尤其是按份共有财产是否分割,如何分割,完全属于共有人的事务,原则上应当尊重共有人的选择。首先,物权法允许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如果当事人订立了禁止分割的协议,除非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则不得分割。如果共有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财产,则各共有人应遵守合同规定,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不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例如,甲乙丙三人继承了祖传的一套房屋,三人事先协商不得请求分割房屋或者转让份额。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各共有人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而请求分割。其次,分割方式由共有人自己协商决定,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分割。最后,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均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自由决定。当事人的约定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而适用。这就是说,是否允许分割,在何种情况下分割,采用何种分割方式,都必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当事人一旦明确了分割的方式,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分割问题。如果当事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以由共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分割。
(二)物尽其用原则
所谓物尽其用,就是指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物尽其用也是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也要充分体现这一原则。从各国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物尽其用原则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法律上,进一步放松了对共有财产分割的限制,禁止当事人订立长期的禁止分割的协议,努力降低因分割形成的交易成本等,这些都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立法政策。[80]我国《物权法》也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在共有财产分割中作出了特殊的规定,表现在:
第一,在按份共有中,贯彻了自由分割的立法精神,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即使当事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作出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相对于个人所有,按份共有关系是一种短暂的法律关系,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因为要求各个共有人协商一致来行使权利,则协商成本可能很高,甚至难以达成协议,所以,比单个人所有而言,往往导致财产利用的低效率。尤其是法律上既然允许按份共有人随时转让其份额以脱离共有关系,也应当允许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以消灭共有关系。[81]允许共有人随时请求分割,使共有关系容易消灭,这对于国家、社会和共有人都是有利的。[82]
第二,我国司法实践历来认为,共同共有是以共同关系为基础,其中特别涉及共同生活关系,所以,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不能任意请求共有物的分割。但《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这对有效率地利用共有财产也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第三,《物权法》规定,分割方式应当由共有人进行协商,实际上就是要求共有人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或者最有效率的方式进行分割。
从比较法来看,为促进物尽其用,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当事人订立的禁止分割的协议设置了期限限制,规定各共有人间订定永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特约的,将被认为无效。[8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3条规定:“各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订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项契约所定不可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缩短为五年。”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认为,禁止分割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我国《物权法》允许共有人订立禁止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但对当事人关于禁止分割共有财产的期限,没有规定。笔者认为,《物权法》没有规定禁止分割的期限是合理的。一方面,禁止分割的期限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物权法》第99条规定,即便有禁止分割的协议,但有重大理由的,共有人也可以请求分割。这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了必须分割的特殊情况。如果没有重大理由,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确实有重大理由,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分割,从而保护共有人的利益。
(三)依法分割原则
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虽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从促进物尽其用和保护他人利益出发,法律要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作出必要的规范。所以,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共有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请求分割,在对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对于特殊情况下,法律禁止分割的财产,如查封扣押的财产,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84]分割共有财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如承包的土地、借用的集体的生产资料、他人存放的财产等,作为共有财产来分割;隐匿的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不能当做共有财产分割。在分割财产时,按份共有人一般只能取得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不能取得属于其他共有人份额的财产,否则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其他共有人。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85]对借用的他人的财产,为他人保管以及租赁他人的财产等,都不能当做共有财产分割。
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特别是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精神。在确定各共有人应分得的份额时,对于负担抚养、赡养、扶养其他家庭成员义务的共有人应当适当考虑多分。[86]分割共有财产也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例如,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如专业书籍、生产工具等),应尽可能地分给需要的一方,差价可以作价折抵。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采取实物分割有损财产的价值的,应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分割。
关于分割的请求,是否适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笔者认为,原则上,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是作为专有部分的附属而存在的,是专有部分的权利行使所不可缺的。如果分割共有部分,就构成了对共有部分的处分,而法律实际上不允许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脱离专有部分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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