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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产生共同债务——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情况下,虽然驾驶汽车的行为人应当负责,但是,因为事故是共有财产造成的,所以,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因共有财产发生债务之后,共有人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针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了不同于连带责任的规则。

共同财产产生共同债务——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第五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所谓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就是指因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产生的债务关系。通常,此种债务主要包括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例如,共有的房屋倒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共有的财产在出租之后因为重大瑕疵致承租人的损害。《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因共有财产所生的共同债务,必须符合两个要件:其一,必须是因为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73]此种债务可能直接是由共有财产造成损害而发生的(例如,共有的房屋倒塌致他人损害),也可能是因为利用共有财产发生的债务(例如,某一共有人驾驶着共有的汽车撞上他人)。这两种情形在对外关系上是相同的,从《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来看,强调了因为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只要是共有财产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就应当由共有人承担责任。例如,某一共有人酒后驾驶共有的汽车,致他人损害,驾驶人有严重的过错,甚至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虽然驾驶汽车的行为人应当负责,但是,因为事故是共有财产造成的,所以,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二,损害的发生必须与共有物存在因果联系。因为在实践中损害后果的发生,既可能纯粹是由共有物造成的,也可能虽是由共有物造成的但同时介入了人的行为,还可能纯粹是因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例如,某人盗窃他人汽车后肇事,则纯粹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不宜追究汽车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责任。在具体考虑各种情况时,必须要考虑损害发生时,共有物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发挥了作用。只要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共有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共有人就应当承担共同债务。

共有人对外应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74]所谓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各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每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因共有财产发生债权之后,共有人都对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例如,共有财产出租之后,任何一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共有人清偿债务之后,债的关系消灭。所谓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各债务人对债权人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因共有财产发生债务之后,共有人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例如,甲乙双方共有一间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倒塌,造成他人的重大损害,甲乙双方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共有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有人请求赔偿。一旦某个共有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就归于消灭。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第一,共有物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所有权本身是单一的而不是多元的。也就是说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不能分割为多重所有。既然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从整体上享有所有权,那么理所当然对共有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共有人在对外承担责任以后,对内如何按比例分担,则是共有人内部关系确定的问题。第二,有利于受害人提出请求。因为共有人之间事先确定的份额,通常只是在共有人内部之间约定的,外部第三人往往并不知道其内部约定的份额情况,如果完全根据其份额来承担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在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以后,受害人可能并不知道有多少共有人、谁是共有人,而可能只了解某一个或某几个共有人,因而只是起诉了其中某个共有人,如果该共有人不具有支付能力,或已经破产,或者下落不明,甚至已被宣告失踪,而其他共有人都提出该不具有支付能力的或失踪的共有人占据了共有财产的90%的份额,应当由其承担90%的赔偿责任,而其他人只承担10%的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补救,对受害人也不公平。所以对共有人之间约定的份额,只能对共有人产生效力,而不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即使共有人之间达成了分管协议,由各个分管人分别管理共有物,而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只是由于某一个共有物造成的,也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有利于减少诉讼。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通过一次诉讼就可以解决救济的问题;而在份额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能要提起两次甚至多次诉讼,才能解决其赔偿问题。(www.xing528.com)

共有人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共有人责任的分担,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之后,每个按份共有人对内应当按照共有份额来分担责任。凡是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都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75]这就意味着,在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之间形成一种追偿之债的关系。追偿权利人是超过自己份额承担责任的共有人,追偿义务人是其他共有人。二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之后,应当共同分担责任。这就是说,即使在对内关系上,每个共有人也应以整个共有财产来承担责任。

《物权法》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两项免除条件:一是法律有特别规定。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针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了不同于连带责任的规则。例如,非共有人未经共有人的允许驾驶共有的汽车而致他人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尽管是因为共有人的汽车致他人损害,但是,并不是共有人利用该财产而致他人损害,而是他人未经共有人的许可而驾车,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此种情形在侵权法中已有特殊规定,就应当适用侵权法的规定。二是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所谓第三人知道,是指在发生损害之前,第三人已经确切了解共有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情况。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共有人的份额,所以,因租赁财产造成损害,可以认为承租人知道了共有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份额。一般来说,第三人知道的问题,需要由共有人举证证明,而不能由受害人举证。

共有人对外承担的连带债务,不因共有人内部的约定而免除。即使是共有人之间订立了分管协议,甚至该协议已经登记,也不能免除共有人的连带责任。因为登记的只是财产的管理人,并非登记了责任份额。更何况,即使分管协议中登记了责任份额,除了共有财产受让人以外,其他人并没有义务查询该分管协议,所以,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受害人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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