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共有的另一种形式。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亦称为公同共有。狭义的共同共有,在民法上又称为合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共同所有某项财产而不分份额。广义的共同共有除合有外,还包括总有。最初总有与合有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别,由于总有形式与合有相比较,主体人数较多,且团体性质极为浓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总有逐渐转化为法人,而总有权成为法人的单独所有权,合有便与总有发生分离。[55]现在各国立法所称的共同共有一般指的是合有。
关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在理论上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其一,不分割的共有权说,认为共同共有,是指没有应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即使有应有部分,这些部分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解散时,才能实现共同所有权。其二,人身权说,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个人虽然享有应有部分,但该共有权的存续以一定的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有人对应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其三,结合的共有权说,认为共同共有人具有应有部分,共同共有本质上是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的结合,但各个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不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笔者认为,共同共有实质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在共同共有中,对共有之物的权利并没有份额,各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在德国民法上,合伙财产、共同继承财产以及夫妻共有财产这三种共有关系构成共同共有。[56]例如,男女双方结婚后形成夫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因夫妻关系的产生而形成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又如,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因共同劳动和经营而获取的收益为家庭成员共有,形成家庭财产的共有关系。所以,共同共有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关系为前提的,它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www.xing528.com)
2.在共同共有中,财产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共有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57]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所以,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58]《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各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同时承担共同的义务。由于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因而较之于按份共有而言,共同共有人之间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对于正确处理共有纠纷,是不无意义的。不过,这两种共有有时也难以区分。如果共有人对共有性质发生争议,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又无法查清的,或者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不明的,可以按共同共有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办法既简便易行,又能使案件的处理公平合理。
共同共有关系主要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解除,例如婚姻关系解除等;同时可以由于其他原因而消失,如共有物丧失、共有财产被转让等。共同共有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一般可根据均等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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