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两种共有
《物权法》第93条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应当说,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基本上概括了共有的形态。这两种形态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存在区别。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依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分份额,共同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关于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原则上只需要2/3多数同意;而在共同共有关系中,需要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处分共有物。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www.xing528.com)
第三,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不存在优先购买的问题。
第四,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幢房产,对其归属未加以特别约定,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应当认为是共同共有,不得请求分割;但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则一方可以请求进行分割。
我国《物权法》第93条的规定说明共有包括但不限于这两种共有形态。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较为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共有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因此,这两种形态还不能完全概括共有的各种类型,除了这两种形态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共有形态。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它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共有,此种共有与专有部分是不可分离的,其不能分割,性质上近似共同共有;但是其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有时是按照持有份来确定的,这方面又近似于按份共有。基于这种共有状态的复杂性,通常其被称为特殊的共有,要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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