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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序号版权纠纷救济:以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为基础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侵害相邻权的案件,都是依据侵权处理的。但是,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侵害相邻关系的纠纷,受害人可以以其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为由,分别主张侵权的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他方拒绝提供必要的便利,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并非侵害了相邻权,而是侵害了提供便利一方的所有权。

无序号版权纠纷救济:以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为基础

第五节 侵害相邻权的救济

在相邻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法律上究竟应当如何提供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有几种不同的学说:

1.侵权请求权说。此种观点认为,在相邻关系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所享有的相邻权以及财产权益遭受了侵害,应当可以直接根据侵权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侵害相邻权的案件,都是依据侵权处理的。

2.侵害相邻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在相邻一方损害另一方不动产权利时,另一方可直接依据相邻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因为相邻权也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可以视为侵权法的特别规范。我国司法实务中也采纳了此种观点。

3.物权请求权说。此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实际上是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因此,侵害相邻关系就是侵害了所有权,受害人可以直接基于所有权而提出物权请求权。

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显然,相邻关系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来对待。如前所述,相邻关系只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要求一方对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因为提供便利,使其所有权受到限制。相邻关系本质上只是权利的限制或延伸的问题,并没有使得一方获得独立的物权,一方获得便利也没有使其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一方因其过错而侵犯另一方不动产权利时,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侵害不动产所有权的问题。笔者认为,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不能单独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提供救济,而应当以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妨害要求提供救济。

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之间事先存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业主的管理规约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可以依据违约进行处理。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但是,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侵害相邻关系的纠纷,受害人可以以其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为由,分别主张侵权的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在这两种权利之间作出选择。如果一方给另一方不仅造成妨害或危险,而且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严格地说,在相邻关系纠纷中,适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是有差异的。侵权请求权是在侵害了相邻一方的权益,而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才产生的。通常,适用侵权请求权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拒绝提供必要的便利,如一方依法应当提供但拒绝提供通行、排水、采光等必要的便利。拒绝提供便利,不仅使得他人没有获得必要的便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而且还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害。因为依据相邻关系的规定,一方行使权利时需要另一方提供便利,一方所有权的扩张即是对另一方所有权的限制,这是其应尽的义务,获得便利时使其所有权获得扩张,所以要求对方提供便利,仍然是其所有权效力的体现。权利人依据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也仍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他方拒绝提供必要的便利,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7]

第二,一方行使权利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一方在扩张其权利时,给提供便利的对方造成损害,如架设管线时故意损害了邻人的窗户和其他设施,或采取极不合理的方式向他人的土地排水,或选择极不合理的路线经过他方土地等,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相邻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并非侵害了相邻权,而是侵害了提供便利一方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并无忍受义务,而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请求行为人排除侵害,或要求其赔偿损失。例如,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维护维修的便利,但另一方进入他人房间检查管线时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受害的一方有权基于侵权请求赔偿。

第三,一方以故意损害他人为目的,不适当地行使其不动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这种行为已构成滥用权利,滥用权利的行为并不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而是一种不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滥用权利往往会给邻人造成损害。如故意在自己的房屋上竖起一个很高的烟囱,目的在于遮住邻人的光线;或者故意在自己的房间里来回走动以影响楼下住户的休息。如果滥用权利已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依侵权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相邻关系不仅产生侵权的请求权,还产生物权的请求权。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可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一般来说,物权请求权对于保障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并防患于未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在如下几种情况下,行使物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是,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对一方造成了危险。例如,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房间,影响了邻人的安全;饲养危险的动物,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擅自改变管道管线的走向,形成对邻人的危险;滥搭滥建的构造物有可能倒塌,危及邻人的安全;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挖掘大洞影响邻人的地基安全;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另一方都有权请求消除危险。二是,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对另一方造成了妨害。例如,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之中,释放噪音、煤烟、震动、臭气等不可量物,侵入邻人的房间;释放无线电波、放射性物质,给邻人造成了妨害;在自己的门前堆放垃圾、恶臭物质或有毒物质,影响邻人的生活;在自己的房间内从事野蛮装修,妨害邻人的生活安宁;等等。在此情况下,邻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三是,对建筑物进行不当的毁损行为,损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利益;或者强行占有共有的财产,堆放物品、建造设施、停放车辆等。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四是,一方的不动产给他方的不动产造成了妨害或损害。如一方建造的房屋或树立的巨幅广告牌严重遮挡了邻人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位于高地的A的土地因暴雨而有泥石冲至位于低地的B的土地[58],诸如此类情形,邻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

总之,笔者认为,相邻关系不产生独立的请求权。在相邻关系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构成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应当允许不动产物权人依法行使各类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不动产物权。

【注释】

[1]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79页,台北,荣泰印书馆,1957。

[2]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170页,台北,自版,1992。

[3]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205页,台北,自版,1997。

[4]参见苏永钦:《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133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5]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216页,台北,自版,2001。

[6]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8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21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21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参见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328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10]参见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载《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21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1]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220页,台北,自版,2001。

[12]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53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3]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修订本,15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4]参见郑云瑞:《民法物权论》,16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5]参见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131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16]参见王俊主编:《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判要旨》,202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17]参见王轶:《论倡导性规范——以合同法为背景的分析》,载《清华法学》,2007(1)。

[1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13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9]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223页,台北,自版,2001。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99条。

[2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2条。

[22]MünchenerKomm/Säcker,§917,Rn.1ff.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0条。(www.xing528.com)

[2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5]MünchenerKomm/Säcker,§917,Rn.8.

[26]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375页,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2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1条。

[2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22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9]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227页,台北,自版,2001。

[30]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17、918条。

[31]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97条。

[33]参见张力:《相邻权、地役权或其他——我国商品房眺望权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1卷,21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4]参见张力:《相邻权、地役权或其他——我国商品房眺望权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1卷,21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5]陈华彬:《德国相邻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2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6]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184页,台北,自版,1992。

[37]MünchenerKomm/Säcker,§906,Rn.1.

[38]MünchenerKomm/Säcker,§906,Rn.1.

[39]参见陈华彬:《德国相邻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299~30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40]MünchenerKomm/Säcker,§906,Rn.6ff.

[41]参见陈华彬:《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新思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卷,16页。

[42]MünchenerKomm/Säcker,§906,Rn.31ff.

[43]MünchenerKomm/Säcker,§906,Rn.27ff.

[44]参见王旭光等:《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187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45]参见王俊主编:《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判要旨》,175页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6]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221页,台北,自版,2001。

[47]MünchenerKomm/Säcker,§909,Rn.2ff.

[4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3条。

[49]MünchenerKomm/Säcker,§909,Rn.6ff.

[50]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22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1]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28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2]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21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3]参见万鄂湘主编:《物权法理论与适用》,43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4]参见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322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有关我国民间习惯中有不少关于相邻关系处理的规则,参见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财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13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6]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8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7]参见孙宪忠:《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1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58]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22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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