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此种情况在学理上常常称为“邻地损害的防免”[46]。此种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在自己的不动产之上行使权利。例如,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时,危及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行使权利,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上行使权利,也包括在自己享有他物权的不动产上行使权利,还应当包括对土地享有租赁等占有权者行使权利。(www.xing528.com)
2.一方在自己土地上从事挖掘作业等,给另一方造成妨害或者可能造成妨害。[47]一方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进行作业,虽然属于所有权行使的范围,但是,任何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之上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例如,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48]
3.一方的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49]这就是说,挖掘等作业必须危及他人的不动产,如果是威胁到他人的人身或者动产,通常应当按照侵权来处理,也可以适用物权请求权,但不应当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所谓危及不动产的安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际损害,即已经给不动产造成了妨害或损害。例如,挖掘土地已经使他人房屋的地基动摇。二是可能妨害,即可能给他人的不动产造成妨害,这就是未来可能形成的危险。例如,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如果有可能危及邻人房屋的安全,邻人无须证明已实际发生损害,只需要证明存在着此种威胁,就可以要求施工方停止侵害行为。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法规办理,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邻人免遭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造成损害的,应赔偿邻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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