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邻关系的性质
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现代民法有关相邻关系的理论基础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按照许多学者的解释,其重要理论基础之一乃是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18世纪至19世纪,民法中的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所有权,所有人享有无限制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的效力“上穷天空,下尽地心”,所有人可以对自己的所有物为任何行为或不行为,任何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都不会给他人的所有权造成丝毫妨害。这种所有权观念既与社会利益维护形成尖锐矛盾,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影响发挥物的效用。所以,自19世纪末期以来,德国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耶林在坚持罗马法维护私有制和绝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原则的同时,开始强调所有权的社会性,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并主张对私人所有权进行干预。[10]而按照王泽鉴先生等人的解释,土地所有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就是相邻关系的规范。现代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十分具体和详尽的,对所有权的限制并不限于物权法,还有大量的公法的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也作出诸多限制。[11]所以,相邻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安排,它不是法律设定的一种物权,而是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只是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所以其不能够形成独立物权。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要通过相邻关系规则协调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冲突,对一方的所有权进行干预,其原因在于:
1.保护个人的基本生存利益。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维护正常的生活,必须要享有基本的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这些权利涉及人们的最基本的生存利益,是最高位阶的权益。从表面上看,相邻关系调整的是不动产的利用关系,但这种利用是与个人的基本生存利益密切相连的。个人的生存利益,实际上也关系到个人的基本人权,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为了维护这种生存利益,法律必须强制性地调整相邻关系,要求相邻的一方必须要给另一方提供通风、采光、通行等便利。(www.xing528.com)
2.实现物尽其用。从更有效地利用财产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满足一方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作出必要限制。比如说,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阻挡另一方的通行,如果法律上不强行要求建造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该另一方必要的生活条件就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使另一方的不动产不能得到利用。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将不动产的限制和延伸的问题交给当事人自己通过谈判解决,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负担巨额的谈判成本,甚至可能使得他们根本无法达成一致,因此,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是最合适的解决办法。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保护环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十分重要。
3.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相邻关系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重大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发生利益的冲突,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是人们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必备的条件,也是个人的基本人权。如果这些权利遭受侵害,就会严重地妨害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会引发激烈的冲突。所以,物权法规定相邻关系,并确立处理相邻关系的各项规则,这对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4.确立行为规则。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正确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行为规则。例如,禁止不可量物的侵害,禁止滥用不动产权利损害他人权利,这些都是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因此,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毗邻的物权人之间的行为规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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