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解释为,即使按照建筑区划,原本不用于停放汽车,只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都应当适用《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即属于业主共有。
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关于依约定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存在一个例外,即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而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这就进一步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形成的车位归业主所有”这一规则。之所以确认这一规则,主要原因在于,既然我国《物权法》第73条确认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占用该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而用于停放车辆,并不因此而改变物权的归属,由此形成的车位也应当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即使用于出租,其收益也应当属于业主。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解释为,即使按照建筑区划,原本不用于停放汽车,只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都应当适用《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即属于业主共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在规划以外利用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不应归属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而应当为业主共有,从而明确了权属,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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