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人所有权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又列举了各类私人所有权的具体范围。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法收入
《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享有所有权。公民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取得的工资收入、报酬等,任何个人从事合法职业以及依据自己的劳动所合法取得的收入,在照章纳税之后,都应当是合法收入。
2.房屋
《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这里的房屋是指公民的私有房产,包括公民购买的独门独院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重要财产,也是其基本的生活资料,所以,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就意味着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也越来越成为私人所有权的重要客体,而且房屋既可能是住宅性的,也有可能是商业性的。我国《物权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了对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这些财产既包括了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包括了公民的生产资料。例如,机动车就是公民重要的生活资料。(www.xing528.com)
4.合法储蓄
《物权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受法律保护。储蓄主要是指公民在银行的各项存款。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储蓄已经成为公民重要的私有财产。对于公民的储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6]
5.投资及其收益
《物权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私人合法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兴办各类企业,也可以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公民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例如,公民购买股票所享有的各种收益,就是公民的重要财产。在《物权法》制定中,关于是否应当规定投资及其收益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这一问题应该属于公司法规制的范畴,不应在物权法里规定。但《物权法》为了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私人所有权,在第65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第67条规定,私人投到企业的财产,应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可见,虽然投资和收益本身并不是动产和不动产,但是,物权法为全面保护私有财产,将投资及其收益纳入物权的范畴予以调整。一方面,这进一步强化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因为投资及其收益是私人重要的财产,保护投资及其收益,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通过物权法保护投资及其收益,可以将宪法规范转化为可操作的民事规范。从实践来看,公民的很多财产并不是体现在有体物上,常常表现为存款或者股票、债券等各类有价证券,所以,在物权法上规定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包括投资和收益是非常必要的。
6.继承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通过继承取得财产,这是公民合法取得财产的途径。保护继承权,既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必要措施。除继承的财产之外,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各种财产权益都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的范围,并应当受到保护。即使对于一些尚未形成权利的财产,只要占有人的占有是合法的,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尚未登记的在建房屋、已经交付但没有登记的房产等,都应该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获得物权法的保护。即使对于非法财产也不是说任何人都可以侵害,而必须由国家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剥夺。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作了最广泛的列举,但是笔者认为,这些不同范围的财产类型会对应不同种类的民事权利,并不一概属于所有权的客体。有的可能属于债权、有的则属于股权,甚至是继承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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