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63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为了维护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了集体组织成员享有民主管理权、知情权以及撤销权,从而在集体利益或者成员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集体成员有权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四、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包括集体所有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63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所谓侵占,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将集体财产非法占有。所谓哄抢,是指组织或者参与由多人在一起所从事的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所谓私分,是指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集体财产分给某几个或者某一些人。所谓破坏,是指非法毁损集体的财产,造成集体财产的损害。[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集体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一切资产,不得无偿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予以抵制,或依法提起诉讼和提出请求。我国民法保护所有权的确认产权、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方法,都是保护集体所有权的重要措施。除民事责任外,必要时还应根据侵犯集体财产的不同程度和细节,另行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特别要注重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禁止有关地方政府以所谓兴办开发区、工业园的名义圈占集体土地,造成耕地的流失,也不能在征地之后,不给予充分的补偿或者截留补偿款等。为了维护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了集体组织成员享有民主管理权、知情权以及撤销权,从而在集体利益或者成员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集体成员有权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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