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我国,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所有权的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首先包括一些集体组织。例如,我国《物权法》第61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9]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还包括集体的全体成员,例如,《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法律上,集体所有的财产和集体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集体组织的某个成员或某部分成员都不能成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可见,集体的概念在民法上有特定的含义:一方面,集体既可能是指组织,也可能是指集体成员。[10]作为集体组织,并不包括各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如合伙等)。合伙财产在性质上不属于集体财产,合伙财产本质上是一种共有财产,而集体财产性质上是公有财产,它是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另一方面,集体所有权也不同于社会团体的所有权。社会团体类型复杂,但是,社会团体的所有权是法人的所有权,许多社会团体的所有权从所有制的角度来看,并不是公有性质的,例如,私人设立的基金会等。而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公有。集体组织具体表现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等。我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集体组织,只是存在各种具体的集体组织。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www.xing528.com)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属于该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11]依法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权的重要客体,在我国,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我国《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物权法》对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作了专门规定。就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它虽然不包括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专属性的财产,但相对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而言,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也是非常宽泛的。[12]例如,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不能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除土地之外,集体的财产还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商店、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文化教育设施等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除了依法应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外,一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3.集体所有权的内容
集体所有权的内容是指集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3]集体所有权的内容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但是在对某些财产,如对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又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说,集体的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进行转让。集体所有虽是成员的共有,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共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要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对于一些重大的事务必须由集体的成员依法民主作出决定。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只是代表集体组织来行使权利,且必须对集体成员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一般来说,集体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都是由集体自己行使的,但是根据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需要,某个集体组织也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个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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