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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及行使方式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0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国家所有权是通过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的。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特殊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例如,依据《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享有所有人的权益。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而且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1]《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从而确定了国有财产的全民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由于现阶段不可能由社会全体成员直接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单个社会成员也不可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支配生产资料,所以,必须通过一个社会中心来实现对全民的生产资料的支配。在国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这个社会中心只能是国家。公有制的建立,使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按照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对全民所有制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领导和必要的管理,因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所有权,有其客观的必然性。《物权法》作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必然要求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权,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国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上的特点表现在:

1.主体的特殊性。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也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者。所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出现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是应当相分离的。也就是说,国家作为政权的主体和作为财产权的主体身份,是可以而且必须严格分开的,国家对于国有财产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以国有财产在经济上属于全民所有为根据,而在法律上主张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由于我国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所以,国家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当然,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它本身并没有特殊利益,其享有并行使所有权所获得的利益,最终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国家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国家所有权是通过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的。(www.xing528.com)

2.客体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4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取得所有权。这就是说,一些财产在法律上只能归属于国家所有,而不能由其他主体享有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专有,禁止侵占或以买卖及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这种国有资源的国家独占和垄断是由国家主权决定的。按照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各国可以基于主权对资源进行垄断,对外可以排除其他国家获得,对内不允许任何公民和法人享有资源所有权。因此,当国家专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被不法行为人非法处分时,在法律上现存的占有人是不可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规则而取得所有权的。我国《物权法》第41条在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中,宣示了专属性规则,明确了这些财产的独占性,排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拥有这些财产。这对于保护国家所有权、保障国家的经济命脉,以及维护资源和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国家所有权通常是与国有财产的概念等同的,国有财产既包括了有形财产也包括了无形财产,它们共同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但对私人所有权而言,通常其所有权的客体限于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包括集合物。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国家本身是主权的享有者和政权的承担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国家也可以依据行政权,而强制性地无偿地征收税金,从而取得国有财产。当然,国家采用上述方式强制性地移转所有权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特殊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例如,依据《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之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这些都表明,国家所有权在取得方式上具有特殊性。

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点。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它难以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享有所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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