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孳息的取得
孳息(Fruchte,Fruits,fruits)在德文、英文以及法文中,都是“果实”的意思,在日文中,用的就是汉字“果实”二字,其意义也是“果实”的意思。可见,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孳息是与原物相对应的概念。[123]所谓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孳息是指原物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条即对孳息的归属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树上结果。[124]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但是人工产生的物必须是没有对出产物进行改造加工,例如,将牛乳制成乳酪,就不是天然孳息。一般认为,如果果实、树叶等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其与原物密切结合在一起,应为非独立物,仍然是原物的成分,不构成孳息,不能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在天然孳息和原物发生分离之后,究竟如何判断天然孳息的归属,对此存在着原物主义和生产主义两种模式。所谓原物主义,就是指孳息是原物的孳息,因而孳息当然应该归原物所有人所有。所谓生产主义,指的是天然孳息既然已经与原物分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物,那么自其独立之时起,其所有权就应归孳息收取人所有,这些收取人包括原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和善意占有人等。[125]依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应当依据如下规则确定:
第一,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属于原物的成分,只能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在孳息(天然的、法定的)产生以后,如果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则应由原物所有人所有。(www.xing528.com)
第二,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应当由用益物权人取得。《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应当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天然孳息,这是由用益物权设定目的所决定的。因为用益物权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而设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由用益物权人占有不动产,所以,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在不动产上产生的天然孳息只能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然,在此要考虑到用益物权设定的目的。例如,地役权人通常是不可能取得天然孳息的,因为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只是确定了不动产之上的负担,它不可能使权利人取得天然孳息。
第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有关天然孳息归属的确定,毕竟属于一种民事权益,不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也可以特别确定孳息的归属。例如,地役权合同中就可以约定,地役权人可取得天然孳息。
原物所有权移转以后,对孳息的取得权也随之移转,物的原所有人无权请求新所有人返还物的孳息。任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之后,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在返还原物的时候也应当将原物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
(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以及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孳息。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的确定,应当采取如下方式:第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法定孳息通常都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所以,在设定法律关系之时,就可以明确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因此,法定孳息应当首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其归属。法律原则上不作干预。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由于法定孳息是从交易中产生的,所以,对法定孳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应当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当然,交易习惯的存在,应当由主张其存在的一方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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