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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各国法律大都承认质权的善意取得。[39]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司法实践也确认善意取得可适用于其他物权。从该规定来看,只要质权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则质权的设定是有效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质权人返还财产,但可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动产所有权。传统上,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所有权,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又称为动产的善意取得。在我国,除了法律禁止流转的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之外,原则上各类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www.xing528.com)

2.不动产所有权。《物权法》没有区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制度,而统一规定了两种所有权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主要是指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的买受人因相信了登记而购买不动产,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善意取得所有权。[38]

3.其他物权。这主要是指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权利质权。例如,各国法律大都承认质权的善意取得。[39]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实际上承认了其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司法实践也确认善意取得可适用于其他物权。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尽管没有表明质权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即时取得质权,但从该规定内容来看,并没有否认在质权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所设定的质权的效力。从该规定来看,只要质权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则质权的设定是有效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质权人返还财产,但可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这就表明,质权也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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