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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功能:保障交易安全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确定的重要原因。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削弱了对原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的保护,但是,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采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更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功能:保障交易安全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

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基本功能是什么,国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即时时效说,这种观点认为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其二,权利外象说,这一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概念在于对于权利外象的保护;其三,法律赋权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善意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其四,占有保护说,这一观点认为,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32]不过,这些学说都承认,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33]例如,甲购买了一套房产交给乙管理,乙通过非法手段擅自将该房产的所有权变更在自己的名下,后将该房产转让给丙。丙在购买时查阅了登记,发现该房产确实登记在乙的名下,便与乙达成交易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对丙来说,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其购买该房产时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法律对买受人出于善意进行的交易应该给予保护。这里存在着两种利益的冲突:一是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如果要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就应该允许真正权利人不断追及该房产;二是善意买受人的信赖利益,如果要保护此种信赖利益,就应当维护交易的效果,不能允许真正权利人进行追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了冲突和矛盾,法律必须要制定相应规则,来解决已产生的利益冲突。各国法律大多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优先保护善意取得人的信赖利益。其原因在于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毕竟只是单个所有人的利益,而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体现的是一种群体的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交易安全作为一种整体利益,高于真正权利人的个别利益。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确定的重要原因。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秩序。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要求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维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说,物权法确认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在市场经济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泛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其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交易时受让人不知或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则在交易完成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换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有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削弱了对原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的保护,但是,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34]可以说,善意取得制度不仅涉及第三人个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而且涉及对整个交易秩序的维护,相对于整个交易秩序,原所有权人的个人利益无法对抗对交易秩序的保护。[35](www.xing528.com)

2.有利于鼓励交易,促进财产的流转。[36]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的买受人,只要他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或者信赖动产的占有人有处分权,就不必支付大量的调查成本来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这就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从而可以实现鼓励交易的目的。

3.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促进物尽其用。善意取得在发挥物的经济效用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如果简单地宣告任何无权处分行为无效,使善意的当事人向真正的权利人返还财产,将使交易的当事人因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而支付一些交易费用。如果承认交易有效,使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所有权,则可以避免这些交易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商品流转的加速,善意买受人在受让财产后又将财产转让他人,甚至几经转让易手,财产可能已经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若允许所有权人追夺现在的占有人占有的财产,则将推翻一系列已经成立或履行的合同关系,妨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37]

4.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以后,标的物可能在多个当事人之间转让易手,有的时间已经久远,有的当事人多次变换,由于年久日深,证据也难以搜集,因而如果不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而允许原所有权人向现在的占有人追夺原物,势必会推翻现有的秩序,将导致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陷入无休止的举证之中,使大量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不能得到有效率的利用,当事人亦将陷入讼累。

采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更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一方面,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如国家专有的财产、国有的自然资源等)的交易作出了禁止的规定。这些财产根本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即使进行交易,这些交易也是无效的。另一方面,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这就可以有效防止有关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以低价贱卖的方式出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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