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征收、征用都是国家通过行使行政权,基于公共利益对集体和私人所有权进行限制的方法。一方面,征收、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存在,通过征收、征用而限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权,不需要与被征收、征用人协商。另一方面,征收、征用都应当依法对被征收、征用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只有在作出补偿的情况下,征收、征用才具有正当性。《物权法》区分了征收和征用的概念,将其分为两个条款分别规定。它们在是否移转所有权、补偿的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是否移转所有权。在国外,征收(taken)的概念范围比较宽泛,不仅包括移转所有权的征收,还包括非移转所有权的征收,即所谓对财产利益的征收。[9]但在我国,《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征收都要移转所有权。《物权法》第42条所确认的征收的两种形式,即征收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都要移转所有权。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在征收的情况下,由于要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征收的程序比征用更为严格;且在征收以后,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征用属于政府强制使用公民或者单位的财产,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后果。[10]
第二,是否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征用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征收是在和平环境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不以紧急需要的存在为其适用的前提,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www.xing528.com)
第三,适用对象不同。征收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依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针对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我国,征收主要包括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和对城市房屋的征收。依据《物权法》第44条的规定,征用适用于“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以,征用对象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第四,补偿标准不同。由于征收要移转所有权,所以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应地更高一些。尽管征收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卖,且征收也不以完全补偿为前提,但由于征收要移转所有权,征收后作出补偿时应当考虑市场价格。而由于征用只是临时使用,如果没有造成物的毁损、灭失,可以返还被征用物并作出适当的补偿,故政府对征用通常不需要按照市场价格作出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将征收的财产返还给被征收人的问题。
征用是对所有权限制的一种方式,征收也是一种限制所有权的方式,但严格地说,征收不仅是对所有权的限制,而且是所有权的强制性移转,是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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