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基于所有权人的自主决定而产生的,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他物权的设定,不仅不会导致所有权消灭,反而会使所有权人更好地实现其所有权。在所有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不是让与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30]现代物权法理论普遍承认所有权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等方式而使其权能暂时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权能可以实行质的分离。
二、他物权的设定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尽管所有权人在其财产之上设定了各种他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他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就因此而消灭。在学术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权能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但可以在所有权基础上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所有权基础上设立他物权,就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在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基于所有权人的自主决定而产生的,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从这一意义上说,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上的核心制度。他物权的设定,不仅不会导致所有权消灭,反而会使所有权人更好地实现其所有权。他物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他物权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仍会恢复其圆满状态。物权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故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在所有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不是让与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29]所有权的分割,内容上的管理、处分、使用权能分离,是日耳曼团体所有权的分割方式,在罗马式的抽象所有权的观念下不允许进行质的分割。[30]现代物权法理论普遍承认所有权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等方式而使其权能暂时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权能可以实行质的分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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