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是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能。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如果享有所有权对所有权人毫无利益,所有权人等于一无所有。
就收益权的历史考察,在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中,排斥了收益权能。尽管在罗马法关于用益权的规定中提到了收益的权利,并且认为用益权是“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这种分离可采取各种不同方式”[25],但实际上在罗马法时代,收益权在所有权的权能中并不突出。因为罗马社会仍然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所发生的简单商品交换,这种交换的目的,是满足所有权人的生产和生活的消费而不是在生产的基础上追求价值。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所有权人注重的是使用权,即获取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而往往忽视了追求物的价值的权利,即收益权。收益权的概念,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提出的。[26]注释法学派认为,在所有权的权能中应补充收益权的概念。这种观点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释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所存在的双重所有权形式。由于这种双重所有权的存在,因而在中世纪欧洲基本上不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权,领主对土地享有的实际权利,是在土地上获取收益即占有农奴的剩余产品的权利。在当代西方社会,收益权日益突出。许多学者认为,现代所有权的观念就是由绝对所有权向收益权的转化,认为所有权均为收益权。[27]进入到现代社会,物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所有权从抽象的支配到具体的利用转变。物权的权利人支配其物,并不在于抽象地支配,而在于通过对物的支配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当代物权法通过加强对利用权能(即使用和收益权能)的保护,以“利用”或“利用的必要性”来代替“支配性”,使物资利用权(用益权)优于所有权,同时“社会性的利用”优于“私人性的利用”[28],从而充分鼓励和督促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以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经济的发展。(www.xing528.com)
收益权是所有权的权能,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权能。关于收益权与使用权的关系而言,收益权与使用权联系非常密切。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使用权。使用不仅是对物的效用的利用,还包括在物之上获得经济利益,因而使用权包括收益权。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严格地讲,不能认为有了使用权就必然有了收益权,因为这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权能。从社会经济生活来看,在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行使中,一般来说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因有使用权而获得收益。例如,利用物而获得天然孳息,在这里,收益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能。二是既有使用权又有收益权,二者是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三是只有使用权但不获得收益。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但不能通过转租从中获得收益。四是只有收益权而没有直接使用权。例如,所有人在出租房屋后收取租金而不能再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在后两种情况下,使用显然和收益是完全脱离的。即使在前两种情况下,使用和收益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使用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单纯为了获取物的价值。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享有收益权和使用权,分别追求的是不同的经济目的。
关于收益权的内容,收益权不仅包括天然孳息,还包括法定孳息;不仅是指利用物本身取得利益,还包括投资及其收益。收益权也可以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以后,用益物权人就享有收益权。收益权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来确定。例如,《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享有收益权。收益权也可以基于合同来确定,例如,《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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