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本质
财产所有权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研究所有权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外学者就此曾提出了各种观点和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先占说。这种观点起源于罗马时代,为罗马法学者所倡导,以后荷兰学者格劳秀斯详尽地阐述了这一观点。此种观点认为,在古代,万物没有定主,如果有人先占有某物则就与物之间产生一种特殊关系,他人不得侵夺,这就是所有权的最初状态。但是先占不过是一种事实。马克思指出:“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1]所以,先占的事实是不能产生所有权的。即使对自然物能够因先占取得所有权,而劳动产品也是不可能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
2.劳动说。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例如,农民的收获、工人的工资、商人的盈余等都是劳动的产物。英国学者洛克认为,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和用身体进行的劳动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便成为他的财产”[12]。洛克把这种所有权称为“劳动财产权”。法国学者卢梭等也持这种观点。[13]劳动说不能解释社会财富可能存在的分配不公等问题,也不能解释资源等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3.人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权是由人们的天性决定的,人类没有外物的供养不能生存,而外物所有的事实与人类俱存,人类意识到互相争夺外物对人类自身不利,于是要求对财产各安其分、互不侵犯,从而产生了所有权观点。18世纪和19世纪的许多西方学者都认为,对于每个人来说,所有权是一种天然的不能让与的权利,财产上的不平等是自然的必然结果。[14]这种观点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抹杀了私有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也不能解释各种所有权取得的原因,因而也是不正确的。(www.xing528.com)
4.绝对意志说。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权是个人绝对意志的体现。例如,黑格尔认为:“人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把他的意志体现在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15]马克思曾经对这一观点给予批判,认为它“表明了一个幻想”,证明黑格尔“……对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性质‘一窍不通’,因为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错了,就把一个完全确定的、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看作绝对的东西”[16]。
5.法定说。这种观点认为,人类需要财产虽然是出于人类的本性,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则人类将经常因财产而争夺,社会秩序就不会安定,因此,法律创设了所有权制度。[17]在法律创设以前,不可能有所有权的存在。这一观点为当代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所提倡。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是,法律本身并不仅仅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而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定说只是说明了所有权现象而没有揭示出其内在本质。
上述各种观点不无道理,但都没有全面理解所有权制度的本质,所有权制度的本质应当从法律和制度两个方面理解[18]: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来看,所有权本质上是权利人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是权利人对其拥有的物所享有的进行绝对处分的权利,同时还体现为权利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体现了权利人的上述利益。[19]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理解,所有权本身也是一种经济制度,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其本质在于表现和保护特定的历史时期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制度尽管是由法律规定的,本质上也是对该社会个人和集团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占有关系的反映,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性质正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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