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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及其应用场景详解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学理上,指示交付又称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指示交付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对标的物占有的延长,从而进一步发挥物的使用效益。如果是非法占有,第三人本来应当返还其占有的财产,因而不能适用指示交付。在指示交付中,转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是对特定的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指示交付及其应用场景详解

二、指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10]此处所言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主要是指出卖人、出质人等。我国《物权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在学理上,指示交付又称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指示交付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对标的物占有的延长,从而进一步发挥物的使用效益。构成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通常,当事人设立和转让物权不仅仅要求出让人享有物权,而且要求出让人实际占有物权的标的。但指示交付的情况不同,一方面,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并没有实际占有该动产,而由第三人占有该动产。[11]例如,某辆汽车在设定质押前,已经由质押人借给了第三人使用,并由第三人占有。另一方面,有根据《物权法》第26条,必须是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依法占有实际上就是合法占有。如果是非法占有,第三人本来应当返还其占有的财产,因而不能适用指示交付。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张,第三人不管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都可以使转让人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请求转让,非法占有也可以产生指示交付。只要受让人愿意接受这种权利,就意味着受让人愿意承担将来权利可能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通常情况下,转让人要享有本权,才能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12]如果转让人的财产被第三人占有以后,转让人不知道占有其动产的人是何人,因而不能对特定的占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实行指示交付。如果转让人先前仅仅是基于占有而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并不享有基于物权的对该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不能转让返还请求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www.xing528.com)

第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这就是说,本应由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将该物从第三人处取回,再行交付,但由于该物由第三人占有,为了减少交付的费用,法律规定允许转让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转让给取得和受让物权的人,从而代替交付。但满足该要件,首先必须要由双方约定,转让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第三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实际占有物的人,或者是负有向转让人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人,例如标的物的保管人。其次,必须由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向实际占有物的第三人作出指示。在指示交付中,转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是对特定的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这就必须由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向实际占有财产的第三人作出指示,表明该物的返还请求权已经转移给了权利人,因而权利人享有向第三人直接请求的权利。只有在指示到达第三人的情况下,其才负有向新的权利人返还的义务。新的权利人不能在第三人接到指示之前直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第四,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请求权发生转让才能代替交付,这种交付不以标的物的实际转让为要件。只要双方约定生效,请求权发生转让,则物权发生变动。问题在于,在双方约定生效以后,如果转让人对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行使遇到障碍,是否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值得探讨。例如,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保管关系,因转让人未支付保管费用,第三人因此享有留置权,第三人留置该物拒绝返还,在此情况下,是否能够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呢?笔者认为,如果转让人不能实际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也就不能通过指示交付发生物权的变动。在转让人自己都不能够行使物权时,自然不能将这种有瑕疵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因为请求权转让之后才能替代交付,请求权有瑕疵就无法转让,物权也就不能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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