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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分类及其对财产流转的促进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观念交付方式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即使不实际移转占有,也可以完成交付行为。物权法之所以允许观念交付在一定情况下代替现实交付,是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减少因实际交付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使交易更为便捷的需要。拟制交付方式的发展进一步加速了财产的流转。

交付方式分类及其对财产流转的促进

二、交付方式的分类

在物权法上,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简单地说,现实交付就是将物从一个人的控制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控制之下,从而发生动产占有的实际移转。这是交付的一般情况。在采用现实交付之前,标的物通常处于出让人占有之下,出让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移转至受让人占有之下,视为交付。当然,直接交付行为并不一定完全由出让人亲自进行,出让人也可以委托其履行辅助人完成交付行为。完成现实交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发生移转,即从交付的一方移转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实际控制。[5]交付的完成重在结果,而不在过程,即必须完成实际控制的移转,只要完成这种实际控制的移转,即使没有交付的过程也应构成交付(如简易交付)。二是必须受让人接受占有。例如交付一方将标的物置放于受让人控制的范围内,但未作通知,受让人未接受交付,主观上也无占有的意思,因此不能构成交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只要一方将物置于另一方控制范围内也构成交付,如将信件投置于受信人的邮筒。(www.xing528.com)

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对观念交付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不同[6],《合同法》主要规定的是买卖合同中移转所有权的交付,而《物权法》规定的则是动产物权设立、转让中的交付,因此较之于《合同法》对交付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更为宽泛。观念交付方式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即使不实际移转占有,也可以完成交付行为。“此为法律顾及特殊情形下交易之便捷,而采取之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故亦称为‘交付之代替’。”[7]我国《物权法》第25条至第27条就对此种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物权法之所以允许观念交付在一定情况下代替现实交付,是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减少因实际交付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使交易更为便捷的需要。

交付还可以分为实物交付和拟制交付,所谓实物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物权法》上的交付通常是实物交付。交付最初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例如,出卖人将物直接交付给买受人。可见,直接占有的移转仅限于实物的交付。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特别是财产证券化的形成,实物的交付显然不能概括全部的交付现象,因而法律逐渐承认了拟制的交付方式。所谓拟制的交付,是指移转所有权的一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拟制交付方式的发展进一步加速了财产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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