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预告登记范围的明确规定

预告登记范围的明确规定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预告登记的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是最典型的预告登记形式。

预告登记范围的明确规定

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我国《物权法》第20条没有严格限定预告登记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关于预告登记的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实际上包括了如下情况: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可以进行预告登记,此种情况实际上指的是商品房预售登记。这是最典型的预告登记形式。此处所说的买卖房屋,包括普通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以及预售商品房的买卖。(www.xing528.com)

2.当事人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可以进行预告登记。所谓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几类:第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登记。我国《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允许某一抵押物可以在价值上进行分割,设置多个抵押,这样有必要进行预告登记,以确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第二,在建工程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预告登记之后,可以有效地解决其与一般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究竟如何办理登记,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只能办理抵押权设立的预告登记;也有人认为,应当办理一般抵押权登记;还有人认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笔者认为,在建工程抵押,如果仅就已经建成的部分设立抵押权,或者是就将要建成的部分一并设定抵押权,则应当采取抵押权设立的预告登记。第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不能办理权属登记,但是为了充分实现物尽其用,可以将其予以抵押,通过办理预告登记后取得某种权利。第四,对先买权、买回权等也可以实行预告登记。第五,对建筑承包人的工程款可以实行预告登记,从而可以有效地解决与抵押权的冲突等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