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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公示登记规定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新的权利人要处分财产,还应当按照公示原则进行登记。

非法律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公示登记规定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所谓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只是例外的一种现象,因此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从《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来看,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由《物权法》规定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约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通常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它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律规定的原因通常包括如下几项: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的判决、因公权力取得不动产物权等。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上述事实,就会发生物权的变动。[94]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直接产生的。[95]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这些事实或事实行为包括征收、新建建筑物,或者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的灭失等。这些特定的事实行为必须是法律所限定的特殊事实行为,而不包括一般的事实行为。法律之所以确认这些事实行为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主要是基于法律政策的考虑。之所以上述特定的事实行为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裁定,具有权威性;或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出现权利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情形,等等。(www.xing528.com)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办理登记,就可以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物权效力。[96]这是因为法律基于政策考虑,需要赋予一些事实行为和事件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上述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并不是说此种物权变动之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依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新的权利人要处分财产,还应当按照公示原则进行登记。例如,依据法院的判决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它只是产生了物权变动的依据,最终权利人要想完整地享有处分权,还有赖于当事人办理登记。所以,在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尽快登记,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否已经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公示?例如,在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已经占有了被继承的财产;而合资建房的情况下,建房人已经占有了房屋。应当承认,在这些情况下,已经形成一种权利的外观形式,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物权的归属。虽然这些都不是法定的公示方法,但这些特定事实行为的特殊属性,导致了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物权变动。

4.此种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现象

我国《物权法》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这就是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常态,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则是物权变动的例外情形。[97]根据法律规定的事实所产生的物权也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但如果确实有相反的事实发生,尤其是已经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也可以推翻基于事实行为所作出的权利推定。尽管从实践来看,有关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不典型,但是,也容易因此而产生纠纷。所以,我国《物权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达到定分止争、确定物权的归属的目的,避免因权属不清而引发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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