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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及其规范要求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物权法规范的物权变动常态。尽管当事人设立和变动物权时,必须符合物权法定的要求,但这种物权的变动本身体现了一定的私法自治,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是对物权法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补充。本书所讨论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都是针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的。《物权法》第二章关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的规定主要就是对此种物权变动中的公示作出的规定。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及其规范要求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的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前者除了要依据法律规定之外,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私法自治,且必须要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后者一般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公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物权法规范的物权变动常态。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因其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物权法》对之作出例外规定,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同,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尽管当事人在设定物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但是,这种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基础,而不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尽管当事人设立和变动物权时,必须符合物权法定的要求,但这种物权的变动本身体现了一定的私法自治,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是对物权法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补充。另一方面,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要履行法定的公示方法,所以,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要通过合意加公示来完成。从实践来看,此种物权变动是现实中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或者是物权变动的常态,而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物权变动只是例外情况。本书所讨论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都是针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的。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设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随意创设物权,在法律规定的物权体系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并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设定物权,具体来说,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一)合意

合意是依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基础。[78]由于当事人双方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是物权移转的基础,因而在学理上也常常将物权变动的合意称为基础关系。[79]此处所说的合意,不是指所谓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不过是债权行为意思表示的具体体现和延伸,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意思表示。我国物权立法也从未承认在债权合同之外存在着所谓的物权合同。所谓合意是指当事人就是否设定物权以及物权的内容等方面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80]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交易都是通过双方的协议来进行的,自然物权变动也主要以合意或者说合同为基础。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以单方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基础,例如某人将其房产捐助设立基金会,捐助行为性质上为单方法律行为,在捐赠之后,双方办理了登记,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法律在物权变动方面给予了当事人较为广泛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对于是否设定物权和设定何种物权,当事人具有广泛的选择余地。各国物权法上都承认了相当数量的物权类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加以设立。物权的类型越多就表明当事人可以发挥特定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方式越多。(www.xing528.com)

第二,物权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在现代物权法中出现了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趋势,主要体现在内容方面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合意确定具体内容。例如,就设定地役权而言,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某些特定的地役权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具体说来,供役地如何满足需役地的特定需求,利用的方式,利用的期限等,都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尽管《物权法》中就有关某些物权的内容的规定绝大多数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但是物权法定并不绝对排除当事人的约定,相反,当事人对于物权内容的约定,反而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第三,就公示方法的选择,原则上当事人设定物权时不得选择公示方法,例如设定抵押必须采取登记的方式,质押必须采取交付和移转占有的方式,然而由于动产担保的发展,当事人在动产担保的公示方法的选择上已经享有广泛的选择自由。如果要设立动产担保,我国《物权法》允许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登记方式设定抵押,也可以通过交付而设定质押。

(二)公示

物权的变动,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公示就是要将物权的变动公之于世,或者说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向社会公众显示。[81]物权的公示方法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

公示是以合意为前提的,合同规定了物权变动的意思,但这种意思必须通过公示的方法对外披露出来,才能最终完成物权变动的后果,而这种披露又必须以合同所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内容为依据。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中,没有合意的公示是不能发生物权移转的效果的。公示的方法主要是登记和交付。在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合意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完成公示要件,当事人之间在性质上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并没有形成物权关系,此时产生的只是债权,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正是由于未完成公示要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公示直接决定着物权设定和变动效力的发生,当事人的合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当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在例外情况下,物权(如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和移转应采用登记对抗的方式,且规定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办理登记,国家也可以享有所有权。

所以,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应当采取“合意(或法律行为)+公示(登记或交付)”的方式完成。此种物权变动模式是物权变动的常态。所以,原则上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此种变动方式的规则来完成。《物权法》第二章关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的规定主要就是对此种物权变动中的公示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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