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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请求权: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物权法》关于物权请求权形式中并没有规定停止侵害,主要是考虑如果物权人主张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请求权,实际上就已经包含了要求停止侵害的意思,因而没有必要再专门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了。然而,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人必须要证明某种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而且正在持续。有一种观点认为,停止侵害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完全可以为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涵盖。但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是不同的。

停止侵害请求权: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六、停止侵害的请求权

所谓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是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给他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例如行为人施工所引起的剧烈震动,或散发的各种煤烟臭气等严重危害了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制止。对此种请求权,《物权法》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对停止侵害作出了规定。

在《物权法》关于物权请求权形式中并没有规定停止侵害,主要是考虑如果物权人主张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请求权,实际上就已经包含了要求停止侵害的意思,因而没有必要再专门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了。比如说,要求返还原物,实际上包含了物权人要求停止侵害的意思。但是笔者认为,停止侵害并不能被上述物权请求权形式所涵盖,将停止侵害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的形式,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停止侵害是指权利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物权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这种侵害并不同于对物的占有,也不同于妨害物权的行使与对物权的行使造成危险。虽然这些行为在广义上也属于对物权的侵害行为,但这些行为不同于此处所谓的侵害,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侵害,是正在进行的对物的现实的侵害。第二,在这种现实的对物的侵害正在持续进行的情况下,必须要通过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制止侵害,防止侵害进一步扩大。例如,某人没有按照规划的要求建造房屋,这将会影响相邻另一方的通风采光,这时就应当允许另一方在他人房子建造过程中提出停止侵害的请求,否则等房屋建好之后,侵害已经不可避免,如果要拆除,可能要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因此在相邻关系中,常常要求采用停止侵害的方式,立即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第三,在物权请求权中多增加一种请求权形式,这样对权利人的保护可能是更充分的。当然,停止侵害有可能没有最终解决争议,但它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结合起来使用,这样就能很好地实现对物权的保护。(www.xing528.com)

请求停止侵害,通常是针对那种对物权的侵害正在进行且持续发生的情形。为了防止更大的损害后果发生,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然而,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人必须要证明某种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而且正在持续。如果损害发生以后将会立即停止,或者已经停止,也没有必要请求停止侵害。因为请求停止侵害就是要求法院制止侵害进一步扩大,及时排除侵害。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不一定要求证明存在实际的损害后果,因为损害正在进行且不断发生变化,权利人往往是难以或者来不及证明的。

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请求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有一种观点认为,停止侵害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完全可以为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涵盖。应当承认,两者也可能发生竞合。例如在他人的房屋边上挖洞,既造成对他人财产权行使的妨害,也因使他人地基受损而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此时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停止侵害,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但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是不同的。一方面,妨害只是造成对权利行使的障碍,也就是说,只是影响到权利的正当行使,如将他人的楼门打封条、在他人的门前挖洞,或堆放杂物阻止他人通行等,均为妨害,但妨害可能并没有造成他人的实际的损害,因此,在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行使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另一方面,妨害可能并没有实际地影响到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或者直接造成对人身的侵害,但妨害又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使受妨害人已不可忍受。而在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侵害必须要实际地影响了动产或不动产的价值或权利的行使,或者造成了受害人人身的损害且这种损害还在继续,因而有必要请求法院予以制止。所以,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所需要证明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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