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权之诉与权利的推定规则
在当事人提起确权之诉以后,法院要依据一定的确权规则来确认产权。有关确权的规则,主要是在《物权法》中规定的,因为《物权法》的功能之一就是确认产权。《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公示原则都是确认产权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确认产权的规则中,最重要的就是权利的推定规则。这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重要规则。我国宪法规定合法的财产应当受到保护,而“合法”的限定就需要通过民法中权利推定规则来加以落实。权利推定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登记的推定规则和占有的推定规则。
所谓登记的推定规则,就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没有更正登记之前,必须以登记确认的权利人为准。[5]登记的推定规则属于公信原则的内容,对此我们已在前文作出阐述。(www.xing528.com)
所谓占有推定规则,按照学理上一般理解,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即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者,推定其适法有所有权。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租赁权或其他权利者,推定其适法有租赁或其他权利”[6]。简单地说,就是指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定是动产的权利人,但此种推定具有可以辩驳的效力,只要存在相反的证据进行证明,就可以推翻此种推定。占有的推定规则已经被各国的立法所普遍采纳。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第1句规定:“(1)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为物的所有人。但从物从前占有人那里被盗、遗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的,对前占有人不适用前句的规定,但物为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的除外。(2)为前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在占有存续期间曾经是物的所有人。(3)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这一推定适用于间接占有人。”在法国法中,占有被称为权利证书,表明了法国法坚持了占有的推定规则。[7]可见,占有的推定规则,已经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通行的一项规则,也是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的经验。这一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因为通过权利占有规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必因为对其财产占有提出异议而使自己的财产处于不安全状态。公民占有自己的财产之后,不需要时刻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财产是合法的,或者证明自己对财产具有所有权(事实上,就动产而言人们常常很难证明其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果每个人对自己占有的财产都要证明其所有权,那么人们在购物之后必须永久地保留各种取得该财产的法律文件(如买卖合同书)或者书面证据(如购物发票),这就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麻烦。如果某人占有的财产被他人指控为非法,那么,按照权利的占有推定规则,不能由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享有合法的财产权进行举证,而必须要由指控占有为非法的人举证证明占有是非法的。在没有举出充足的证据之前,不能对他人占有的财产进行没收。即使是非法的财产,任何人也不能从占有人手上随意抢夺,而只能依据法律程序予以处理。所以,占有推定规则对保护公民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占有推定与登记推定成为确权的重要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登记的权利推定力与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有所不同,登记的推定力具有确定的效力,除非进行了更正登记,则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便推定其享有物权。[8]而占有的推定效力比较薄弱,因为所有与占有经常会发生分离,所以只要有反证证明,该占有的推定很容易被推翻。在同时构成登记和占有的情形下,一般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排除了占有推定的适用,只有未登记的不动产才能适用占有推定。[9]即登记的推定力优于占有的推定力,对于不动产而言,首先适用登记的推定力,只有在登记的推定力被推翻之后,才能适用占有的推定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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