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强行法是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律规则的统称。[23]物权法的强行法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协议改变。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正是因为物权法贯彻了物权法定原则,所以,物权法的大多数规则都是强行性的。[24]第二,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变更。例如,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能协议不办理登记即取得物权。第三,为了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作出了干预。第四,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干预。例如,按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的强行性同时还表现在不动产物权的行使方面越来越多受到国家的干预。(www.xing528.com)
当然,物权法作为私法,也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如确认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身的意志设立、变更以及转移物权;每个物权人可以依法自由行使其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物权人权利的正当行使;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抛弃、处分其权利;等等。以地役权为例,有关地役权的类型、内容、补偿方法等是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25]但总体上说,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物权法的强行性是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之一。合同法多为任意性规范,属于“任意法”,绝大多数规范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需要指出,明确物权的强行性绝不意味着将物权法变为管理性的法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