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的忠诚老实本来无可指摘,可是这种老实态度如果不是受他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不是受正义原则所制约的话,那就常会变成犯罪行为。普通公民在承担某种义务时能够自由地处置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当他发现所订协议会使他蒙受过大损失时,法律会允许他找机会修订协议,允许他拒绝承担曾经匆忙接受下来的义务。对国王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人民把权力托付给他,作为掌权者他必须关心人民幸福,保护人民财产,但他决不是把权力托付给他的人民的所有主。因此,如果发现国王玩忽职守,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造成社会蒙受明显的损害,使它的幸福消失,安全遭到破坏,那么自然法就允许人民拒绝授予权力,因为自然法是要求一切生物都努力实现自我保存的。
因此,国王们如果不作徒劳的努力去使条约屈从自己的意志,如果不任意曲解条约并用不易理解的上谕逢人就灌输和平希望,为了谋求实际的福利和保护自己的国家而毅然废弃那些在新时期和新情况下对人民已成为不堪忍受的条约义务,从理性的角度看来,他们是完全正当的。人们采取的措施只适用于一个短时期,像人们本身一样不会永远明智,也不会万古长存。人性的法则总是明智的、合理的、确定不移的,因此,正是理性应该修正这些或那些情况造成的错误。(www.xing528.com)
可能有人反驳我们,说不诚实的人可能滥用这些原则,借口保护国家利益任意断绝约束各民族的条约关系,或者至少会破坏条约的稳固性。我答复说:不公正的人不可能获得权利用硬性的义务去束缚公正而力量薄弱的人。不管国王和人民遵循什么样的抽象理论(6),必然性会强使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按照上述原则行事。不用说,他们会常常滥用废止协议的权利,可是无论是谁都永远不敢责怪国王废除显然会使人民破产和毁灭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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