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道德家都同意把信守条约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义务。毫无疑问,在条约是根据公正原则缔结的情况下,他们的看法是正确的。可是,有些国王常常因为同盟国或媾和的敌国有正当理由的不信守条约而感到受了欺骗,于是不分青红皂白地认为对方违约有罪,并且无休止地谴责对方,使他们蒙耻受辱。如果我们摆脱个人利害和偏见的影响来审察这些国王的行为,那我们就会发现,也许违反条约的人有时比以条约强加于人的人更应该得到宽恕,因为后者的残虐不仁常常表明前者的违约行为是正当的。
何况人世间并无永恒的义务,因为民族的需要和生活情况经常在变化。根据什么权利可以要求各民族的利益永恒不变呢?条约、盟约、公约缔结的唯一根据是互利。在某一个历史时期对有关民族有利的协定,在别的情况下可能对这些民族有害。(www.xing528.com)
我们是不是有权说,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民族永远不能对所承担的有害义务表示反对呢?能不能肯定说,它愿意无条件地为别的民族作出牺牲,而别人自始至终都应该根据这个定议获利呢?条约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存在;条约的有效期只能保持到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再有覆灭危险时为止。此外,国王作为人民的保护人和受托人有没有权利签订导致人民死亡的协定呢?国王刁钻古怪,玩忽职守,以人民的名义做事时造成极坏的后果,硬说人民可以为这样的国王作牺牲乃是愚蠢之极的论断。任何条约都必须以互利为先决条件。为了互利无疑可以放弃某些权利,但决不存在大到这样程度的利益,即足以使人们为了它可以放弃安全、天赋权益和保全生命的权利,换句话说,即放弃任何社会都要有的一切不可剥夺的权利。迦太基人根据同罗马人签订的条约被剥夺了一切防御手段,他们反对这个亡国条约——不公正的战胜者强迫他们签字的死刑判决书,他们所做的正是他们应当做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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