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由于不幸的自然倾向以致受私欲支配,有时还或久或暂地变得行为狂暴,对于义务的呼声充耳不闻,对人类永恒的自然法漠不关心,对他人同自己一样固有的需要,利益和权利视而不见。他们的统治者也采取同样的方式行事。这些人的特点是愚昧无知,缺乏生活经验,只考虑眼前利益。他们不能放眼展望未来,认为简单的办法莫过于顺从自己念念不忘的私欲。为了遏制他们的私欲就得拥有迫使私欲屈服的力量,或者拥有经验丰富的理性,让理性向他们指出放纵私欲的危险性。
人民的理性同统治人民的国王的理性一样常常发育不良。他们受假想的利益、虚幻的功名心甚至是愚蠢的虚荣心的驱使,不假思索地凭一时的私欲冲动为所欲为,有时候竟然不惜把全世界付之一炬。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再也听不进正义的呼声,正义的呼声曾经反复告诫过他们:自己享受时也应该让别人有机会享受;自己需要时也应该考虑别人也有此需要。他们再也看不到国与国之间可以互通有无,保证互利互助,彼此之间总是互相需要的。他们否认作为全民依靠的正义原则,而正义原则是一定能够保证全民安全,并合理地划定各人地产界线的。
自私自利的人就常常否认这些真理,因为在解决国王和国王之间的争端时暴力和狡猾手段乃是仅有的审判官。他们认为图利是正当的行为,因为利是他们行为的结果。暴力、欺骗、背信弃义接二连三地出现,这些都变成了合法的权利。势力最强大的民族可以残酷地、毫不知耻地利用其他民族的弱点压迫它们而不受惩罚。非正义的战争结束后缔结和约,和约缔结后不久又遭到破坏。战胜国把最苛刻的条件强加给战败国。接着战败国起来反抗(常常是有充分理由的),用暴力废除战胜国所强加的义务。暴力成了各民族之间的唯一的约束力量,各民族仿佛在进行非正义的角逐。(www.xing528.com)
那么,战胜者同抢人财物又制造恐怖的强盗之间差别在哪里呢?难道征服者的行为不是跟残杀同类、抢人财物、破坏他人安宁的杀人犯完全一样吗?
但愿人们不要说这样的话:美德和治国之术是不相容的;美德对个人是必需的,但对整个民族却是无益的;正义和法制维持了每个社会的秩序,但对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却不适用并且有害(1)。不是的,永恒的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对一切民族都有约束力,违背这些法则的要求,肯定迟早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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