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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应公正无偏,以实际损害大小为依据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必须使那些丧失理智、不可理喻的人害怕惩罚。但要做到公正无偏,就要求惩罚轻重同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大小相当。在个人意志就是法律的政府统治下,定罪轻重和惩罚轻重都是由国王和有势力人物的一时好恶或利害关系决定的。用繁重的劳动惩罚罪犯比用死刑惩罚罪犯对社会要有利得多。

惩罚应公正无偏,以实际损害大小为依据

警察要有益于社会,就应当只服从法律,只遵循法律,注意执行法律,维护善良风俗,关心人民安全。没有警察维持治安,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如果社会变成了一大群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人的活动舞台,任令这些人放纵情欲、互相折磨,那么结果会怎样呢?如果全体社会成员都不讲道德而为所欲为,都只顾自己而以别人的苦难为代价以换取个人的暂时享受,那么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安全、什么好处可言呢?

为了遏制坏人,武力是必要的。随着社会上人口增加,武力也该增加。必须使那些丧失理智、不可理喻的人害怕惩罚。但要做到公正无偏,就要求惩罚轻重同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大小相当。如果不尽力设法使惩罚同所犯罪行的有害后果相当,那就是政治上的不公平、不合理。

在个人意志就是法律的政府统治下,定罪轻重和惩罚轻重都是由国王和有势力人物的一时好恶或利害关系决定的。在提庇留皇帝(14)统治时代,一些毫无恶意的言论和一些最不足道的过失都被看成罪行,被认为侮辱至尊,于是皇帝手下阿谀奉承之徒就用酷刑惩办这些被认为有罪的人。政府暴虐,监狱里就始终人满为患,而刽子手则动辄折磨人和杀害人,被害者或者完全无罪,或者即使有罪大多是当局不公逼出来的。专制政府玩忽职守,多行不义,强施压制,使社会上不幸的人和游手好闲的人不断增加,而这些人很快又会变成品行不端者或犯罪分子。办事不公正的政府即使很想根绝犯罪现象也是枉然,因为犯罪现象乃是它自己造成的。只有本身讲求道德而且注意捍卫公众利益的政府才能教导人民讲求道德。无论采用折磨手段,还是采用酷刑审讯,都不能改造坏人,只有运用良好的法律和教育,才能培养出可敬的公民。(www.xing528.com)

犯有应处死刑的罪行是很少的。如果死刑不处得这样频繁的话,对于死刑的恐惧心理就会强烈得多。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用罪犯的劳动来补偿,难道不比先用刑讯、再用死刑来补偿更好些吗?用繁重的劳动惩罚罪犯比用死刑惩罚罪犯对社会要有利得多。罪犯犯罪通常是好逸恶劳的恶习造成的,把他处死,社会就失去一个劳动力。但是,还有一些最黑暗的罪行,它们的恶例祸害极大,以致不严加惩办就一定会酿成可怕的灾祸。在这种情况下惩罚就不光是对罪犯一人,而是惩一儆百,警告那些可能效尤的亡命之徒。

政府越是专制,它采用的刑讯手段就越残忍。严刑峻法是残酷行政当局的固有特色。那里的惩罚方式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喜怒。专制君主手下的奴才们没有能力改造罪犯,就认为把他们消灭掉最省事。人道而公正的政府就应该表现出仁慈和公道,即使是对罪犯也是这样。它应该废除残酷的刑讯,因为肉刑很少能使犯人认罪,却常常使无罪者经受不住折磨而死亡。有一种野蛮的惯例,要求法官对待不幸受刑讯的人要用铁石的心肠和冷酷的眼光,即使受刑的人晕死过去也无动于衷。试问世间还有什么事情比这种做法更丑恶更可怕的呢?难道吃人的法律能够作为自称为文明人执行审判职能的指针吗?难道在处死罪犯前不给予非人道的折磨就不足以称之为剥夺罪犯的生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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