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著名著作家说过:“自由只能在于能够去做应当想做的事,而不被迫去做不应当想做的事。”(1)以这条不容置辩的原则为指南,就容易懂得,地球上无论哪一个人都不能贪求完全的独立自主。不论人们把人类起源说成是什么,一个人甚至在完全孤独的条件下总不得不按照他的本性嘱咐他的义务行事。他不可能违背这些义务而不损害自己的福利。可是,人决不是完全孤独生活的,他总得依靠双亲、依赖家庭,总之,即依赖他生下来就处身其中的社会。不管人类共同生活的制度和规则如何,这些制度和规则决不能让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绝对独立或者给他以为所欲为的权利。一个人为了独立自主,他就必须放弃自己的本性,放弃自己作为人类个体而生存。必然性法则制约着自然界一切生物,对所有生物来说,它是作为世界秩序的本质出现的。同样,必然的自然法则制约着人们并维持社会秩序。受人民委托掌握无限权力的国王也不能不承认这种自然法则既统治着他的臣民之中的有权之人,同样也统治着那些力量最弱的人。基于永恒的和不可避免的事物原理,违反这些法则就不能不发生危险。个人如果违反它们,迟早就会受到命运恶化或福利毁灭的惩罚。社会活动家如果践踏这些法则,就会受到同胞的憎恨,他一想到这个就会引起恐怖并受良心责备。整个社会如果不遵守自然法,所受到的惩罚就是秩序紊乱,道德败坏,犯罪事件众多,以致破坏社会安宁。人民不遵守这些法则自己就要遭受无穷的灾难,并且互相迫使对方遭灾受难。专制君主和暴君忽视这些必须尊重的高级法则或者否定这些法则,放纵情欲,就要受到严酷的惩罚,就被迫经常陷入恐惧、疑惑和焦急之中,最后以自己的政权倾覆告终。
独断专行的暴君们!你们竟疯狂到妄想迫使大自然服从你们的不公正的意志!可是大自然比你们强,比你们的军队强;它迟早要惩罚你们反对它的罪行。(www.xing528.com)
因此,我们要谨防把幻想的、做不到的、为事物秩序所完全不相容的独立自主,或者把有害的独断专行同真正的自由混为一谈。真正的自由应当是任何一个有理性的社会生物的命根子,是人的本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暴力和不公才会去剥夺人的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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