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王都应该代表授予自己权力的社会亲自行使或通过他的意志执行人行使对臣民的审判权。在一切社会里,法官都自成一个阶层,因为他们的活动是如此有益,以致必须把他们从普通公民中区分出来。无论在哪种政体下,那些负责依照法律对同胞行使审判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的人都叫作法官。国王在自己不能亲自审理(特别是大国的国王)一切臣民案件的时候,就不能不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某些比较有知识和有教养的人,让这些人做法律的工具,排解争端和纠纷,制止强暴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于是这些人就成了社会意志的表达者,给予违法分子以应得的惩罚。
由此可见,在每个国家里法官的威信和权力都来自国王的权力,而国王本身则是社会权力的代表。正如国王无权颁布不公正的法律,只有权宣传、采用和解释自然法一样,法官作为社会意志的普通执行者,也只能把法律应用于具体案情,绝对无权任意解释法律。制定法律之权不曾授予他们,所以他们没有立法权,委托他们行使的只是政权的某些职能,这些职能是根据习惯、根据特别法规,或者只是根据健全的理智和国家的利益确定的。
这样高尚的职责要求承担职责的人具有深湛的知识、摆脱私欲影响的理性和不偏不倚的公正态度。社会很大,是由大量的个人组成的,因此社会的活动是相当复杂的,公民的生活状况也会是无限多样的。法官所审理的案件的多样性,要求制定新的法律以适应每种具体情况。为了使法官有可能摆脱这类困境,社会权力就赋予法官以根据合理的公正原则和公共利益解释法律和引用法律的权利。
只有善于深思熟虑、判断正确可靠的人,特别是心地光明、正直无私的人,才能够执行法律和传达法律。轻举妄动或品德恶劣的人决不能成为廉洁正直的法官。为了看透人们惯常用以掩饰自己私欲的覆盖层,必须具有洞察力和机敏性。法官必须懂得人类心理,知道人的自然权力,不过研究这些问题是一桩需要花费许多时间的事情,可是时常受到审判人的人的忽视!甚至在最贤明的政府管理下,许多法规也只能作出笼统的和含糊不清的规定,人只有用完善无瑕的正直态度,再加上生活经验才能指出正确应用这些法规的办法。如果立法只要求实行我们的自然法,那么了解这些源于人性的原始法律也很重要。
在公正政府的统治下,法官遵照统一的法律、常用的法规和不变的司法审理程序,可以不受障碍地行使自己有益于社会的职权。他们自己也是公民,深知公民的期望;他们有机会接近人民,研究人民的需要,在政府中缺乏人民代表时,有德的国王就极力从他们口中了解自己所不知道的社会真实情况,沽名钓誉的大臣、阿谀奉承的近侍和经常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的达官贵人是不会向国王讲真话的。如果社会的根本法不束缚国王的手脚,国王出于谨慎仍然会和有经验的公民商量,后者就会把常常是根据诚心美意提出的措施中有哪些困难和不善之处告诉国王。
在社会意志不曾专门为自己保留一部分最高权力和人民没有常设代表机关代表自己的国家里,法官深得人民信任,能经常了解人民的需要,了解人民不得不忍受的营私舞弊状况。结果是,他们十分自然地形成了最高政权和自由臣民之间的必需的保护堤。人民从这些担负审判责任的人那里接受了自己最易接受的思想和信念;他们希望从这些人那里得到更多的公正待遇,因为他们受到国王、大臣、幸臣的不公正待遇是太多了。法官的声音乃是国王所保有的了解人民愿望的最后手段,如果他不犯罪,不冒险,就永远压制不住人民的愿望。
由此可见,法官在任何政府统治下都应该占有光荣的而同时也是特殊的社会地位。他对同胞有益,应该受到同胞的尊敬;他也应该受到国王重视和尊敬。国王尊重法官,也就是尊重自己,因为法官是代表国王和整个社会说话的。(www.xing528.com)
不过这种荣誉、这种尊敬并不是从法官所占的社会地位出发的。尊敬和奖励应该只给那些为国效力的人。坚定不移地爱护公正原则、深湛的法律知识、极高的警惕性、毫不动摇地维护公共福利的耿耿忠心——这些都是因出色地履行职责而受到人民敬爱的人所具有的高尚品质。不配享受特权而向国家要求特权,或者玩忽与特权分不开的职责而向国家要求特权,都是可笑的虚荣心的表现。
要使人民尊重法官,法官首先应该善于自尊。如果法官的道德面貌和他的行为不是无可指摘的,那他怎能维护社会风气的纯洁呢?如果法官自己卷进营私舞弊案中,那他有什么脸面代表社会惩办营私舞弊者呢?如果法官生活放荡,很少有时间深入研究同胞的权利,那他是不是还有足够的勇气去解决一些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福利的问题呢?如果法官拜倒在达官贵人面前,这些人强迫他作出有利他们的判决,那他怎能做到公正无私呢?如果法官不知道公众的需要,不知道他们的期望,也不知道他们的权利,那他怎能代表人民说话呢?
在专制政治条件下,法官要听从道德败坏、有反复无常需求的人的旨意和任性要求,在执行审判任务时,就不能按照确定的法规和制度办事;变化多端、朝行夕改的法律,只有昏头昏脑、无知无识、唯唯诺诺的奴才才会去执行。做暴政的工具和传声筒就既不需要知识,也不需要才能。在一个国家里,那里以暴力为依据的任意要求和专横武断成为人民所知道的唯一法律,那里受暴君的赏识成为一些人追求的唯一目标,那里恐惧感迫使人人三缄其口,在这样的国家里研究法律是徒劳无益的,多此一举的。
人民享受的自由越多,法官所受到的人民的尊敬和国王的信任就越大。在专制君主的统治下,奴隶的地位都是一样的,通常专制君主只在奴隶中选拔支持他的政权的人;他不喜欢法律,也不喜欢实施法律的人;对妨碍他肆意妄为的力量他觉得不堪忍受;严格执行公正原则会引起他的大臣和近侍的憎恨。
专制君主在想起要宣告人们无罪或有罪,判定什么是公正和什么是不公正,抬高某些人或消灭某些人,拯救有罪的宠臣和危害无罪的私敌的时候,也愿意建立法庭,实施审判制度。专制君主只有在破坏了一切法律和规章的时候,在推翻了一切公道的祭坛的时候,才觉得心满意足。他在丧失理智的时候,看不到命运注定自己必然遭受可怕的惩罚,看不到暴君也好,奴隶也好,会同时被埋葬在他亲自毁坏的公道的神庙废墟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