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最高统治者只要是依据公正的、有益的和必要的法律治国,臣民就不能认为自己不应该无条件地服从他。在这种情况下,不服从最高统治者就等于不服从社会,就等于夺取担当社会法官之权据为己有,即越出了自身社会地位的范围。任何公民妄想在整个社会利益面前特别重视个人利益,都是十分奇怪的妄自尊大的表现。如果他认为服从对他已成为沉重负担或使他不愉快,他就应该记住:作为社会成员,服从是得到社会报偿的牺牲,由此获得社会生活的福利和权益。
公民应该使自己的愿望、欲望和利益都服从社会要求,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社会才保障和支持他依照公平原则获得分内应得的一切福利。我说依照公平原则是因为无论哪一个公民,无论哪一个公民团体,也无论哪一个人民阶层都无权违反公平原则厚己薄人。人生活在社会中应该预见到,任何人间权力都无法使他免除某些必要的需求,使他免除与任何人群来往所产生的不便。社会能够增加个人享受的福利,但不能使他免除同享受这些福利有关的一切祸害。
因此,一个臣民如果指望享受一点缺陷也没有的幸福,那就显得不明智。他如果享受社会给他的好处,却不肯与社会分尝苦难,那就是忘恩负义。那他就好像一个出卖灵魂的人:朋友有钱就靠拢他们,朋友有难就丢开他们。那么,要是法律不再保护我呢?要是不公正的统治者剥夺我的幸福——为我的本性所必需的幸福呢?要是狂妄的统治者剥夺我受保护的权利,使我成为压迫的牺牲品呢?(www.xing528.com)
如果社会在这些情况下保持缄默,它就违背了自己的职责。这样,如果让我自便,我就可以离开对我不过是监狱的祖国。既然我摆脱了把我同社会连在一起的一切羁绊,我就有充分权利到别处去寻求幸福——我的本性嘱咐我不倦地追求幸福。善良的公民决不想发动内乱。当他的祖国民怨沸腾的时候,他就把自己的声音加入祖国的声音。当只有他一人抱怨的时候,他就毅然忍受苦难,或者离开这个他有权指望得到却未能得到权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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