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所讲的一切都是确实的,那么,本身也应受法律约束的国王凭什么理由可以享有一种让另外一些人免除守法义务的权力呢?如果法律没有坚定性,一些公民必须遵守它,另一些公民,即受国王特别赏识的人却可以不遵守它,那么这种法律能有什么效力呢?如果社会不愿自己害自己,只是传播和运用坚定不变的自然法,那么,充当社会代理人和社会意志执行人的某些人士怎么能够让无论什么人免除遵守法律的义务呢?
任何免除守法义务的行为都是对社会的侮辱。如果法律是公正有益的,它就对人人有效;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无益或有害的,它就应该废除。任何一个公正的、有思维能力的公民都不会以自己一人有机会处于不同于自己同胞的特殊地位、享受不公正的特权而引为光荣,因为特权会使他以个人利益对抗公共利益,使他成为其他社会成员憎恨的对象。只有坏人、只有凶犯才醉心于干坏事而不受惩罚的权利。有一种人认为有本事损人利己就是自己的荣耀和了不起,世间还能有比这种人的虚荣心更卑鄙的虚荣心吗?一些所谓达官贵人认为享受某些不体面的、招致愤恨的、专制制度所能任意赐予或取消的特权是自己的光荣,世间还能有比这种人的虚荣心更为幼稚、更不值一笑的虚荣心吗?
人民对于公正一词将会有什么想法呢?他们对于那些被统治者踩在脚下、被统治者左右的达官贵人妄加摒弃的法律还会心怀敬意吗?假定世间大人物都背离法律,利用法律压迫普通老百姓——这岂不意味着迫使人民轻视以致憎恨法律吗?在那些由最富有者组成的贵族免除赋税而穷人负担繁重的国家里,公正一词还有什么意义呢?(www.xing528.com)
既然制定法律是为了确立一国的公民相互之间公平的均衡关系,既然法律应该成为防止人们因天赋不平等造成日子不好过的手段,那么让某些人不受法律约束就使得这些良法美意变成无益空想。特权加剧社会不平等,使人们觉得法律效力不正常,并且剥夺一些人的权益,同时把这些权益给了另一些人。最后,这类不公正的做法会促使某些踩着同胞爬上去的人拿私人利益去对抗整个社会的利益。过去、现在和将来,等级精神始终是和社会精神相对立的。
个别人的特权地位是人民痛苦的不竭的泉源:国王的偏私态度破坏着一切公正原则。失去公正原则,社会就会变成压迫和无秩序的场所。世界上,法律适用于一切公民的国家不多。法律对弱者、对穷人严苛,对富人、对身居高位的人温和;它对一些人宽容,对另一些人则使劲压制。人们要得到本来有合法权利得到的东西却几乎到处都需要势力、权力、情面和钱财。最后,几乎在所有国家里都放任一些人成为不公正的人,为非作歹。法律无效,政权不公,在这种时候,人们就是尽自己的能力替社会做好事也得不到奖励,做危害社会的事也得不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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