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民族把全部立法权交给国王;另一些民族则把立法权分开,给自己或给自己的代表保留改良法律、通过或否决法律、修改或重制法律、审查和研究法律的权利——总而言之,即保留衡量和全面评价法律优缺点的权利。有些民族把立法权以及行使法律的权力,即全部政权或者也可以说是绝对权力,完全集中到自己的统治者手里。另一些民族则非常有远见,他们把这两种权力分开,分别交到不同的人手里,以使掌握不同权力的两类人能够为了人民的自由而相互制衡自己的权势。
但是,不管人民已用特别法律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好,或者因情势所迫以致忽视了这种限制也好,无论如何,任凭有多大的势力,经历多长的时间,利用什么习惯,都不能剥夺人民恢复原来地位的权利,也不能剥夺他们根据新情况和新要求改正过去因行为不慎所造成的结果的权利。社会始终为自己保留给那些负责行使权力的人制定行为准则的权利。社会始终能够给他们指出它认为适合于自己的政体——这是它的永远不可剥夺的权利。社会不能因时间的推移而丧失掉它自己的这个权利,任何力量也不能剥夺掉它的这个权利。任何时候使用任何残暴手段都不能使社会放弃这个权利。
如果这个道理有人怀疑,那就请他告诉我们:为什么甚至在国王已掌握了绝对无限权力的国家里,国王在登基时总是免不了要大费力气去搞各种繁缛的典礼以保证臣民驯服顺从呢?难道拥有绝对无限权力的专制君主在同其他觊觎王位的人争权夺利时最后不也要吁请人民来解决吗?他们惯常严重地欺侮和凌辱人民,可是在执掌政权问题上仍旧不得不承认人民是真正的裁判者。(www.xing528.com)
不论最高权力怎样分配,就总体而言,它始终是无限制的。因为最高统治者是代表社会行事,社会的权力是不知道界限的,所以他应该有权使用一切力量迫使社会成员执行自己的意志。可见,全部最高权力是使国王有权强制全体公民按照当局同意的法律行事。责成人们服从法律就意味着责成他们听从社会理性、人民意志。人民是不愿意有什么事物不适合社会本性、不适合社会环境、不适合他们的生活条件的。当君主依法治国时,他的命令应该是绝对有效的。法律应当是专制的,但统治者则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是专制君主。公正的社会意志不应当遇到来自任何社会成员的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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