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些原则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以自然、公道、社会效果和社会实际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才是合法的权利。力量也罢,狡计也罢,财富也罢,时间也罢,榜样也罢,默然服从也罢,都不能给人们以违背社会本质、违背社会任务采取行动的确切权利。对不喜欢的事加以抵制,对因不谨慎而许下的诺言予以取消,对只因本身软弱而容忍的恶行加以制止,社会任何时候都不能丧失这些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这些原则又得出结论:行为如果符合自然法,即使是公民法所禁止的也会是公道的。在那种情况下,行为虽然是公道的,它还是违法的。同样,任何行为如果是为自然法所禁止的,但是为公民法所确认和允许的,仍旧是不公道的。在这种情况下,它虽然不公道,但毕竟是合法的。这是因为立法者站在不公道的一方,违反了先于人类一切政权而存在的自然法;其实,甚至连全社会的意志也永远不会授权立法者置自然法于不顾。(www.xing528.com)
也许有人认为,这些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引起危险后果,因为它们包含着破坏现存秩序的趋势,并且允许人们对公民法提出抗议——公民法常常禁止人们去做那种为自然法所允许做甚至规定要做的事情,相反地又规定甚至允许去做为自然法所禁止做的事情。我的答复是:这个困难只能吓唬那些持有服从于坏制度的观点、习惯和偏见的人。公民法和自然法(或名公道法)之间的矛盾是最常见不过的了。腐朽的公民法之所以能够存在,或者是由于败坏的风俗,或者是由于各种不同社会的错误和糊涂,或者是由于暴政迫使人的本性向自己的权力低头。同时,立法者的贪财也迫使本性的呼声窒息。当然,臣民们在争取幸福的过程中对此便会报之以日益增长的反抗,每当反抗能避开处罚时他们就破坏公民法,尽力挣脱公民法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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