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1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省林业生态建设进入了快速健康发展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修路、采矿、管道建设等占用林地的情况增多,一些地方不经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发〔2004〕7号)精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我省气候干旱少雨,自然条件严酷,林木成活困难,造林成本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和科学使用林地,规范森林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节约和保护资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建立和推行重大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致使本辖区发生重大毁林占地案件,或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对上级通报、督办的毁林案件不按期查结,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森林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及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三、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严禁违法无偿使用林地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林地保护,严厉打击乱垦滥占林地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公路、铁路、采矿、埋设管道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用地单位要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费列入投资预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从严审核把关,不得随意减免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按规定用于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恢复森林植被的面积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面积,实现林地的占补平衡,力争稳中有增。林地、林木补偿费主要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额用于因林地减少而受损失农民的安置工作,不得坑农伤农、与民争利。需要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的,在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后,必须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规定,造成林地流失及林木损失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占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乱占滥用林地和少批多占、化整为零报批林地的行为,非法转让林地、强迫森林经营者转让林地的行为,违规设立的各种开发区占用林地的行为,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非法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等行为,要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征占用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对不按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久拖不决的重大典型案件,要限期办结。
建立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毁林案件要公开曝光。对省林业厅已通报的案件,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立即依法严肃处理,不能久拖不决,不了了之。
五、稳定和维护林权,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重视稳定和维护林权工作,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林地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林权证。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林权颁证工作,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为林权证,依法进行林地管理,维护林权的稳定和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和流转的监督管理,防止在承包、流转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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