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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城市矿产发展法案的取得成果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废弃物减量或污染预防的定义,按照美国环保署的定义,它包括对废弃物产生源进行削减与回收再利用两方面的工作。目前,美国环保局及州环保部门均下设相应的应急部门。

美国城市矿产发展法案的取得成果

3.6.1 美国城市矿产发展立法

目前, 发达国家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可以称之为污染预防型, 如美国将资源的回收利用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1990年美国颁布了《污染防治法案》。这个法案要求企业要更加注重通过设计和工艺的改善来减少污染。从实际的执行情况来看, 美国法律的强制性色彩比较严重, 企业为了达到相关法律的要求,往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在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方面,美国于1965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并先后经历了1970年、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六次修订。该法通过了恢复、回收、再利用、减量的4R(recovery﹑recycle﹑reuse﹑reduction)原则,将废弃物管理由原来对垃圾的简单清理扩及到兼具分类回收、减量及资源再利用于一体的综合性规划。也就是要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就必须从产品生产的源头控制开始,通过增加易回收产品的使用量来减少垃圾制造量,而不仅仅只重视末端废弃物的回收。同时,该法还确立并完善了很多与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参与和诉讼等。尼克松政府于1970年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它提出国家要“每一代人都要履行好对子孙后代生存环境负责任的义务”,“环境保护不只是联邦政府的责任,每个公民都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强调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首先要从源头做起,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商品包装法》、《资源保护和回收再利用法》等。

美国于1986年颁布了《非常基金修正案及授权法》,该法案强调要加强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升级,增加各州之间法律法规立法和执行的协调性,增强EPA的权威,增加国家在废弃物处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该法案为美国进一步实行环保政策、加强废弃物管理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1990年,美国颁布了《污染预防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实在无法回收再利用的也要确保处置工作的安全、无污染及合法性。对于废弃物减量或污染预防的定义,按照美国环保署的定义,它包括对废弃物产生源进行削减与回收再利用两方面的工作。

根据美国《紧急策划与社区知情法》的规定,美国各社区都有要求再生铅厂提供相关环保数据的权利,而厂方也必须定期公开环保评估报告。根据美国《综合环境响应、补偿、责任法》的规定,再生铅厂关闭后也要对其进行环境监控,同时,厂方要为有毒害物质的不合理处置和因无意泄漏造成的损害负永久性责任。如NL、Industries等再生铅厂就因其违法行为受到了相关法律的严惩,美国环保局(EPA)甚至还在对30多年前就已停业的一家电池处理商追究其相关责任。目前,美国环保局及州环保部门均下设相应的应急部门。

另外美国为了促进饮料瓶、罐的回收再利用,制定了《饮料瓶再循环法案》。根据法案规定,要向饮料消费者至少征收10美分的押金,当消费者实现了对饮料瓶、罐的回收再利用后即可返还其相应押金。该项法案一经实施便极大地促进了美国饮料瓶、罐的回收再利用,饮料公司的瓶、罐回收率达到80%以上。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美国政府一直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垃圾处理行业。1999年,私营企业加工处理的固体废物占垃圾处理总量的69%,而且这一比例每年都在增高。私营企业的进入不仅缓解了政府部门财政、人员紧张的问题,这些企业还得到了政府的财政补贴。该法案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也给民营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

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是联邦、州、地方政府都有立法权,各州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出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在1976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先后经过六次修改。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的法规,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半数以上的州都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在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的有效推动下,各州的废弃物循环再利用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美国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同于其他国家,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循环经济的基本大法。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该国史上最早的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国家环境政策和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二是明确国家环境政策的法律地位;三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四是成立国家环境委员会。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在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美国先是通过普通法律中的侵权规则来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后来才发展到通过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来达到治理目标。

美国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包括四个层次:一是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二是专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三是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四是各州不同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而且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其实并不多,主要是以各州的立法为主。

由于美国开始制定相关立法比较早,且发展速度很快,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美国先后制定了《空气质量法》、《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固体废物处置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有毒物质控制法》、《污染预防法》、《噪声控制法》、《能源政策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海洋倾倒法》等一系列有关环保和节能的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唯一目的就是控制污染,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7]

美国1976年颁布的《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有效地促进了该国废弃物的再生、再循环和综合利用,且要求各州通过制定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不断加强对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污染防治法》,把“尽可能的预防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定为美国的国策。克林顿总统于2000年签署的《有机农业法》为美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为了降低建筑能耗,美国政府于2001年出台了《能源政策法》,制定了新的建筑能耗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供暖设备的相关标准。

除了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以外,各州也相继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部分法律的严格性也堪比联邦法律。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俄勒冈、罗德岛、新泽西等许多州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环保、保护生态、促进资源再生循环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虽然在不断发展变化,但其核心内容一直围绕三点:一是鼓励节约能源;二是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三是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如图3.7)。

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的相关法律,黄色区域为已经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相关法律的州(如图3.8、表3.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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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美国出台容器存放规则的州

资料来源:根据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美国环保局)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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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 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相关法律的州

表3.4 各州关于电子废弃物相关法律制定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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