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的法律法规[10]:在城市矿产的法规体系发展过程中,城市矿产法规调整着在废弃物物处置过程中,不同的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责任义务关系。在“城市矿产”的发展中,不仅要使用市场活动中普通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来调整参与者的“责、权、利”关系。在日本,发展城市矿产的法律法规非常健全的,它贯穿于矿山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如图2.5,从生产、消费、到回收利用以及废弃阶段,都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条文。日本的城市矿产法律的主要特点如下:
图2.5 日本城市矿产法律法规
①城市矿产法调整范围大。对生活垃圾和一般的工业废弃物的生产、消费、丢弃、回收的各个阶段进行法律调整。
②城市矿产法可操作性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日本政府采取的是“先易后难”的方法。也就是说,先对在对垃圾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中,涉及相关利益面较少的部分进行立法。例如,针对车体、塑料、气囊等的《汽车再生利用法》,针对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的《家电在再生利用法》。
③城市矿产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生产者和消费者、再生利用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在《家电在再生利用法》中,分别规定了制造商、消费者、再生利用者需要承担的费用;在《汽车再生利用法》中设定了管理收费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等。
(2)完善城市矿产法使日本迈向循环经济的道路
二战以后,日本致力于致力于产业复兴,对自然资源进行过分的开发,破坏了日本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20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面临严重的环境危机,大量工业废弃物引起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骨痛病”、“水误病”就是典型的案例。土地污染和水污染,阻碍了动植物的生育繁殖。由于污染被视为“公害”,保护环境就以反对“公害”问题形式提了出来。1967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其中强调了经济循环发展,指出“保护国民健康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暗示了在需要时政府可以以牺牲民众健康及生存环境来换取经济高速发展。这部法律遭到部分日本普通民众的反对。1970年,第64届日本国会讨论公害问题,修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删去了“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日本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处理工业废品的政策,但80年代后期,急剧增加的废弃物量对于废弃物处理场地的要求也不断增长,政府不得不强化对废弃物的管理政策。到了90年代,“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了“末端治理”成为日本环境保护政策的主流,政府逐渐建立城市矿产法的体系。这个法律体系是以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为目标,其本质是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战略(见表2.3)。
(3)日本构建了多层次的城市矿山法体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针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利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先后制定了多层次的法律体系。目前,日本的城市城市矿产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日本成为了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日本为城市矿产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成3个层次(如图2.6):
第一层次由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构成,2000年12月公布实施。该法提出建立城市矿产法体系基本原则是:“促进物质的循环,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该法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业、国民的责任(如图2.7)。
表2.3 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出台的城市矿产法及内容(www.xing528.com)
图2.6 日本城市矿产法体系图
图2.7 日本城市矿产法体系中基本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层次是综合性由两部法律组成,分别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于2001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主要强调工业材料的循环(recycle),即3R:废弃物的减少(reduce)、部件的再使用(reuse)、材料循环(recycle)使用。按照3R的标准,产品从设计阶段到报废回收都要考虑循环再利用。2000年进行了修订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又充实了有关减少废弃物和增加再利用的内容,以及垃圾分类及回收等条款。
第三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5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表2.4为日本城市矿产法律第三层次的组成。
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日本在发展城市矿产上卓有成效,创造了一系列的城市矿产增长点,为日本摆脱经济衰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表2.4 日本城市矿产法律第三层次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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