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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矿产的政策与环境研究成果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城市矿产类的企业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也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平衡这类企业的进项和销项流转税税率。同时,日本针对城市矿产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城市矿产的政策与环境研究成果

1.3.2 城市矿产的政策环境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的城市矿产产业,之所以发展的如此迅速,是离不开各国政府对城市矿产的清晰认识和高度重视的。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矿产的开发,加强对城市工业和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处理,并且,通过立法的方式,鲜明而正式地表示,支持和积极配合城市矿产的各个发展方针政策。特别是那些能够增加和改善对各种资源的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新方法等的研究、开发,并对各种新设备和项目都提供了很多的政策扶持,例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优惠等。这样,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城市垃圾的回收利用和处理等;二是增加了各种资源的产量,特别是金属产业,不断地向环保型经济社会前进。在城市矿产类的企业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也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平衡这类企业的进项和销项流转税税率。总体说来,西方发达国家会从以下几种方式去实施发展城市矿产的政策措施:(1)政府实行引导性的行政手段;(2)对城市矿产类产业实行税收优惠等,并设立处罚性税收政策,例如征收废弃物填埋和焚烧税,向那些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或企业征收垃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乱倒垃圾行为等。又如征收新材料税,对使用原生材料的企业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迫使企业更多地选用再生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3)奖励政策,对于环保行为和再生创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4)政府直接投资或间接拨款,例如政府直接投资建立生态园,或者对于城市矿产类企业给予优惠贷款等等;(5)健全的责任机制,从法律和制度上规定各方的责任;(5)政府采购、消费者付费、罚款等措施。

法律法规方面, 发达国家关于城市矿产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可以称之为污染预防型, 如美国1990年颁布的将资源的回收利用纳入污染预防的《污染防治法案》。这个法案要求企业要更加注重通过设计和工艺的改善来减少污染。二是,对源头废弃物实行法律规范。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如各国的《商品包装法》、《资源保护和回收再利用法》等,以及加强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升级的法律,例如美国于1986年颁布的《非常基金修正案及授权法》等。

日本方面看,日本针对“城市矿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政策(这主要是针对“城市矿产”类企业,如对废旧金属类物资的再生处理设备,在其使用年限内,实施除了普遍退税以外,还按设备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处理);价格优惠政策(即对各种废旧物资实行商品化收费,也就是指,消费者在丢弃废旧物资时要支付对其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费用);生态工业园区补偿金制度(在进入生态园的企业的建设费中,国家和地方政府都会给予大量的经费补助,资金达到一半及以上);政府奖励政策(政府设有资源回收奖,目的是使全日本民众都参与到城市矿产的发展中来,提高全民的积极性); “城市矿产”类企业在设置资源回收系统时,由政府牵头,非赢利性的金融机构向其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等。同时,日本针对城市矿产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1年在大量降低城市废弃物的背景下,日本颁布了一部社会性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要求在对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控制对各种天然原料的消耗,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创造人类舒适生活的环境。在这个基本法实施后,日本有相继颁布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法律,有《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废弃物处理法》、《家电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绿色采购法》等,进一步促进了城市矿产的发展。

而作为最早提出并实施循环经济的德国,更是为了发展城市矿产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和法律保障。德国政府推行了以下的优惠政策:垃圾收费政策(即对于垃圾丢弃者收费,让他们支付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等的费用,这个在欧洲很多国家都在实行);押金返还制度(即顾客在购买所有用塑料瓶易拉罐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可乐和汽水时,均要支付相应的押金,1.5升以下需支付0.25欧元,顾客在退还空罐时,领回押金);生态税(这也是一种惩罚税,即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或者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加收的一种税)等。同时,早在1972年德国率先制订并加以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到1986年,德国对此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重命为《限制废弃物处理法》。1990年到1998年间,德国为推动资源再生在本国的发展,率先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废旧回收力度,德国政府于1991年通过《包装条例》,将处理责任延伸至生产及消费环节,即明确企业及消费者的责任,同时为了解决废旧包装物资,1991年德国政府首次出台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1996年德国政府又出台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标志着德国城市矿产的立法程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2001年,德国出台《城市废物环保健康处理法》,加强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明确禁止其随意摆放堆积。在这些法律框架下,各种不同行业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发布:如《废旧汽车处理规定》、《饮料包装押金规定》、《废木料处理办法》、《废旧电池处理规定》等。

另外,加拿大针对废旧轮胎,早在1992年成立了废旧轮胎再利用管理委员会,通过立法,事先从销售出厂的每个新轮胎加收4加元的处理费用,并交由该委员会下属的基金组织管理,进而确保该基金用于废旧轮胎的再利用项目。在芬兰,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率已达到了90%以上,除了有政府制定的严格法律外,还辅之以技术开发和市场培育。另外,这些国家对废旧轮胎的回收和利用,还给予政策上的补贴与优惠。[6](www.xing528.com)

总体看来,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了国外城市矿产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1)政府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措施了鼓励城市矿产的发展;

(2)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城市矿产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3)结合当地的情况,对城市矿产的发展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

(4)不断加强学习,依靠科学技术解决城市矿产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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