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8 土耳其关税计征制度
37.8.1 土耳其海关税则归类
依据欧盟关税同盟的海关条令,土耳其重新修订了原有的法律法规,并于2000年颁布实施新的《海关法》(第4458号)。土耳其征收的税费包括:海关税(关税和民众住宅基金税)以及国内税(货物税,即特别消费税、增值税及印花税)。民众住宅基金税适用于进口鱼类和鱼产品。特别消费税主要适用于(1)石油产品(特别税);(2)机动车(从价税);(3)酒精饮料和烟草产品(从价及/或特别税);(4)奢侈品(从价税)。增值税对农产品和基本产品征收1%—8%的税率,对部分非农产品和奢侈品(包括化妆品、皮草、电视和汽车)征收18%的税率。印花税是由财政部对所有涉税申报的法人征收的税费。
根据WTO统计,2008年土耳其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9.7%,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42.2%,非农产品为4.8%(17)。
37.8.2 土耳其海关估价制度
土耳其政府已于2009年3月出台了新的《海关估价法令》,并采用《关贸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估价方法,即进口货物交易价值法,相同货物交易价值法,同类商品的交易价值法,演绎法,计算值法和回落法进行估价(18)。
37.8.3 土耳其海关征税制度
根据《海关法》(第4458号),土耳其作为欧盟关税成员,通过了欧盟的共同对外关税(CCT),并对来自第三国的进口已引用欧盟的共同对外关税政策(Common External Tariffs),即货品若在进口国办妥关税手续,货品可在欧盟与土耳其间自由进出,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实行零税率,对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原产地国的非农业产品没有配额限制,并且完全接受了欧盟的普惠制原则。(www.xing528.com)
土耳其对于来自除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商品,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国群清晰标出各自关税税率,所有产品按六大目录来划分,即农产品(目录I)、工业品(目录II)、农业加工品(目录III)、鱼类和水产品(目录IV)、暂缓名单(目录V)、用于民航免关税的产品(目录VI)(19)。
2006年,土耳其对《海关法》进行了修改,降低或免除了部分进口产品的关税,包括酒精饮料、烟草、动物油、纺织品原材料和半成品、部分农产品和部分农产加工品、矿泉水和毛发等产品。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械设备(资本货物)免征关税,当需要缴纳时可分期支付,只有部分资本货物需缴纳5%—20%的基金税(20)。根据WTO统计,土耳其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9.7%,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42.2%,非农产品为4.8%(21)。
37.8.4 土耳其海关退税制度
商品进口所付的费用在履行出口诺言后可以退税。在退税制度下,商品在土耳其进入自由流通,应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当成品出口后,可以退还增值税和进口税。
37.8.5 土耳其海关关税优惠制度
根据关税同盟协议条例,土耳其把自己的关税调整到与欧盟普惠制优惠条件一致,制定有利于欠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关税优惠。欧盟普惠制涵盖的工业产品都包含在土耳其的普惠制中,土耳其完全按国家和产品采纳了欧盟普惠制。同时,土耳其对暂停名单做了重新安排,对目录V中的产品实行减税或取消部分产品关税,后者主要针对用作原材料或化工、电子业的某些中间产品。
根据《海关法》(第4458号)的规定,土耳其还对以下商品免征关税:国防部、宪兵司令部和海岸保安司令部从国外采购的武器、车辆、设备、机械及其零配件和燃料、油料、原料、材料和战利品。警察总局进口的上述物品;社会公益慈善用品;公共机构、为公共机构工作的协会和内阁批准的免税基金会,为其机构进口的非商业目的的商品;旅游广告材料;残疾人使用的物品;救灾物资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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