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 土耳其的海关监管制度
37.7.1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2000年颁布的《海关法》(第4458号)规定:公路运输、空运、海运将使用统一的报关单,海关依据报关单和其他单证对实际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审查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所有进出口货物应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海关在监管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
同时规定:进口产品可适用最长期限为24个月的临时性进口程序;临时进口产品可部分减免进口关税;取消海关仓库的垄断性;进口产品在海关仓库的留滞时间不再受到限制;使用更加便利的新报关系统。2001年11月,土耳其海关安全检测系统(GUMSIS)投入运行,2002年即时报关系统(BILGE)正式使用(14)。
37.7.2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www.xing528.com)
土耳其《海关法》(第4458号)第1章第33款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航海运输工具、航空运输工具、公路和铁路运输工具,其监管由各海关监管区和内陆海关办公室负责实施。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接受海关监管;接受海关检查。运输工具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以前,或者办结手续出境前,要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海关规定的路线行进。运输工具抵离时间、停留地点、装卸时间,应当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事先通知海关。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接受海关监管。但是,无货物的土耳其海军和外国海军的舰艇,土耳其空军飞行器和部长理事会批准的外国飞行器和舰艇不受海关监管(15)。
37.7.3 对自由贸易区的监管
土耳其于1985年通过了自由经济区法,先后在地中海地区、爱琴海地区、伊斯坦布尔地区、东南安纳托利亚地区、东安纳托利亚地区、马尔马拉海地区、安纳托利亚中心地区、欧洲区和黑海沿岸的特拉布宗成立了21个自由经济区。自由经济区虽然是其领土的一部分,但不属于土耳其的关税监管区。货物进出自由经济区要按照一般的海关通关流程进行操作,进入自由经济区或由自由经济区进入土耳其境内要交纳货物CIF或FOB价格5%的费用,而从自由经济区到第三国的货物不用交此项费用(1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